国泰君安君得诚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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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期货入门网

原标题:国泰君安君得诚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04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设上限。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 前端收费

  ■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7、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且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销售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赎回的开始时间。管理人不得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或者转换。

  2、“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集合计划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8、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集合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集合的集合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集合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集合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本集合定投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每笔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集合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集合申购申请日(T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集合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集合的登记机构按照集合申购申请日(T日)的集合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代销业务,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如代销机构在代销期间开展优惠活动,相关费率优惠信息以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通过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国泰君安君得诚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国泰君安君得诚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https://www.gtjazg.com/)或拨打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客服热线(95521)。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4、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5、咨询方式: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21,公司网址:。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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