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22 18:14:1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86 次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信息披露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相关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英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
容说明如下: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旗下基金基金合同中
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的收益与
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基金的名单(以下
统称“相关基金”)及基金合同具体修订条目和内容见附件。由于基金类别、运作方式等
不同,相关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具体表述等可能存在差异,本公告附表列示的基金合同修
订内容并不特别加以区分,具体修订详见相关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
明书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也已进行相应修订。
2、本次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改不涉及原有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次修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将
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
()发布。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风险提示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90-528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
投资。
特此公告。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3 日
附件:1.本次修订合同的相关基金名单
2.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 1
本次修订合同的相关基金名单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英大睿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英大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2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序号 《基金合同》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2 第一部分前言 增加: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第一部分前言 增加: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4 第二部分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XXXX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
说明书:指《XXXX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 第二部分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
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 第二部分释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XXXX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9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1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1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7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管
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18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
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19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
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20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1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2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指定媒介公告。
23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2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2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9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3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取消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取消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3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增加:(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
刊。
3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
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3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3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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