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25 02:05:2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24 次
[年报]再升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0年04月24日 22:11:32 中财网
原标题:再升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再升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保荐机
构,需对其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19年度对再升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
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划。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访、现场检查等形式,对公司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3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予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4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5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了相关法律法
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6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规范等。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度、规则、行为规范。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度、规则。
8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9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
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兴业证券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
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议工作;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兴业证券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
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
项。
11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也未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函。
12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
诺事项的情况。
13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兴业证券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
公司的报道,公司不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息与事实不符等情况。
14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
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
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15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量。
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
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16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
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17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公司
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未发现异常
18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审阅了再升科技2019年的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临时股东大会资料及决议公告、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及其他相关公告文件,并对再升科技2019年报工作进行了督导。
通过对再升科技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
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再升科技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挂你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庆再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江南
魏振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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