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仿真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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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期权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以及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
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以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称为期货期权。
第八条
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品种每手合约标的物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条
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其标的物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
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以相应比例)相同。
第十三条
期货期权的合约月份是指该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第十四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
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合约标的物的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同一期权合约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值。
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合约行权价格的数量和间距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物交易代码、合约月份、看涨(跌)期权代码和行权价格等组成。
第三章 交易业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没有交易编码的,应当按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申请。
第二十条
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期权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询价合约和询价时间。
交易所对市场的询价进行管理,当市场询价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等措施,会员和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
第二十三条
期权合约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持仓量、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适用期货交易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期权交易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和套利指令的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套利指令须附加指令属性。指令属性包括立即成交否则自动取消、全部成交否则自动取消等。
第二十六条
期权套利指令包括:
(一)买入跨式套利,是指同时买入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同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二)卖出跨式套利,是指同时卖出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同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三)买入宽跨式套利,是指同时买入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较高行权价格看涨期权和较低行权价格看跌期权;
(四)卖出宽跨式套利,是指同时卖出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较高行权价格看涨期权和较低行权价格看跌期权。
集合竞价期间,行情出现单边无报价时,交易所不接受套利指令。
第二十七条
期权合约挂牌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月份期货期权合约的挂牌时间为标的期货合约挂牌交易的下一交易日;
(二)新挂牌期权合约包括一个平值、若干个实值和虚值期权合约;
(三)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根据标的物每日结算价格,确定平值期权的行权价格。实值、虚值期权合约数量小于合约载明数量的,增挂新的行权价格期权合约;
(四)期权合约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或者接近于)标的物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期权合约。当标的物结算价格等于两个相邻行权价格均值时,取价格较高的作为平值期权行权价格;实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低于(高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虚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第二十八条
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
平仓是指客户买入或卖出与其所持期权合约数量相同、方向相反的相同期权合约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相同期权是指标的物、类型、月份、到期日和行权价格相同的期权合约。
行权是指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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