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19 23:34:12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9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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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公司”)持续督导阶段
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中国银河证
券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对浙商证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
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中国银河证券结合浙商证券实际情况制订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中国银河证
券项目组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对浙商证券 2019 年度的规范运
作情况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包括保荐代表人张鹏等相关人员。
现场检查主要采用以下方式: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三会会议记录、内部控制
文件、银行对账单及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关的原始凭证等资料;访谈公司管理
层;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等。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及三会运作;
(二)信息披露情况;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公司经营情况;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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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一)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及三会运作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了浙商证券的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核对了公司相
关会议的公告;核查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签到
簿、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文件;核查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浙江证
监局等监管机构对于浙商证券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的认定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了解到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下发了《关于对浙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
对于浙商证券合规管理提出以下四个问题需要进行整改:“一是自营、投行部门未
配备专职合规人员;个别分支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具
备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合规部门合规人员并非 100%由合规总监考核。三
是未对子公司进行现场合规检查。四是未能持续跟踪合规有效性评估发现问题的
规范落实情况”,前述事项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
施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荐机构已取得浙商证券关于前述事
项的整改报告,并取得了浙商证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合规人员名单,对包括
但不限于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合规人员姓名、合规人员从事相关业务年限、
是否兼职、考核负责部门(或负责人)等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督促浙商证券
尽快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
理实施指引》等制度要求,尽快完善合规治理结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商证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
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除前述合规整改事项外,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较
为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
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较好执行;公司 2019 年度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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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
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浙商证券 2019 年度已披露的公告和相关资料,与公司管
理层进行沟通,针对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
度和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
情况一致,信息披露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资料,分析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资产、人员、业务、机构及财务等方面是否保
持独立,并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等情形。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浙商证券在资产、人员、业务、
机构及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查阅了公司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
凭证、银行对账单、合同、三方监管协议、相关会议记录和公司公告等。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商证券已经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 2017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及 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分别与保荐机构、
专用账户开设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
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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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相关的协议、
三会决议及信息披露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核查公司在决策和执行中是否
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及重
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的关联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
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
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资料、监管报表、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
并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公司主营业务所处
市场环境变化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浙商证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
业务的市场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良好,业务
运转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提请浙商证券尽快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相关内容,完善合规治理结构。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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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公司的配合情况
在现场检查中,浙商证券能够及时提供保荐机构所需资料,及时安排保荐机
构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安排现场检查人员进行实地调研,为现场
检查提供了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制度要求,
对浙商证券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除合规治理事项外,2019 年度,浙商证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
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等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规则》等制度的相关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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