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09 00:50:43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20 次
利率下行背景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久期缺口矛盾更加凸显。而随着多部委批准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上述风险将得到有效管控。市场人士更加关心的是,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的资金比例是多少?哪些保险机构能参与国债期货?又有哪些期货公司可以与保险机构合作?3月3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已起草《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上述问题一一解答。
分析人士表示,目前,险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通知已在征求意见中,待正式实施后,意味着保险机构将正式参与到国债期货交易。不过,放开初期应该主要以大型保险公司为主,中小保险公司由于资产规模有限、相关投资能力人员不足,在参与国债期货方面相比大型保险公司来说要更加谨慎。
防止投机 划定20%投资比例
作为场内市场有活跃成交的利率衍生品,国债期货能有效对冲利率风险,那么,保险资金可以参与投资的比例是多少?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及债券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及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资产的50%。其中,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合并轧差计算。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及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对此,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划定比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保险公司将这避险对冲的投资方式变成投机,避免方向判断失误将带来的资产大幅贬值。期货涨跌风险远高于债券,限定比例这也是保护投资者的一种手段。
事实上,《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或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而为了规避风险,《征求意见稿》也表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制定风险对冲方案,明确对冲目标、工具、对象、规模、期限、风险对冲比例、保证金管理、风险敞口限额,对冲有效性的相关指标、标准和评估频度,相关部门权限和责任分工,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对冲的情景等内容,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内部审批应当包括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
同时,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公司及资产组合实际情况,动态监测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制定风险对冲有效性预警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对交易作出风险预警;应当建立国债期货有关交割规则,对实物交割的品种,应当充分评估交割风险,做好应急预案。
设立门槛 明确机构、人员配置
那么,究竟哪些保险机构能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又能对接哪些期货公司?
对此,《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除符合衍生品办法规定外,国债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和估值系统稳定高效,且能够满足交易和估值需求;风险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国债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各项风险管理指标固化在系统中,并能够及时预警;能够与合作的交易结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并建立相应的备份通道。
除了对机构信息系统做出三点要求外,银保监会还对人员配置提出要求,如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风险控制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同时,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包括风险控制人员。
而上述专业人员均应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业务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
此外,保险公司并非能和所有期货公司合作,具体来看,期货公司需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分类监管评价为A类;
书面承诺接受银保监会的质询检查,并向银保监会如实提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涉及的各种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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