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期货董事监事长期未换届违规 为中铝旗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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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期货入门网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7号)显示,经查,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方期货”)董事、监事长期未按章程要求换届,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于2019年10月15日对东方期货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19]159号),要求东方期货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上述问题的整改。

  上述整改期满且经延期后,东方期货仍未向我局报告董事、监事的换届任免情况及报送相应任职备案文件,公司法人治理不健全。上述情形严重危及东方期货的稳健运行。

  以上事实有东方期货向上海监管局报备的《关于董事任免暂不备案的情况说明》(东期[2019]58号)等文件、东方期货控股股东向上海监管局报备的《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关于整改情况汇报的函》(中铝上铜办[2019]118号)等文件、上海监管局对东方期货经理层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十七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东方期货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1.自2020年1月16日起,暂停东方期货期货经纪新开户业务。

  2.自2020年1月16日起,暂停核准东方期货所有新业务申请。

  东方期货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向上海监管局报告董事、监事的任免情况,并报送相应任职备案文件,健全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保障公司稳健运行。上述监管措施至东方期货完成整改并经上海监管局检查验收后予以解除。

  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期货)是成立于一九九三年的专业期货经纪公司,国内成立最早、最具专业优势的期货公司之一。公司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可为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商品经纪服务。公司下设研究机构,定期推出宏观经济及各交易品种研究报告,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投资建议以及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等方案。

  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铜(上海)铜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5%。中国铜业有限公司为中铜(上海)铜业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5.15%。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铜业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69.32%。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形式、章程;

  (二)同比例增减资;

  (三)变更股权或注册资本,且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营业场所;

  (五)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六)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等重大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时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

  (四)未按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五)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六)未按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七)交易、结算或者财务信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八)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九)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未按规定实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一)未按规定调拨和使用自有资金,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二)未按规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三)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四)未按规定履行对境外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导致境外经营机构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

  (十五)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停业、发生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治理或者持续经营;

  (十六)存在重大纠纷、仲裁、诉讼,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七)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披露或者报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规定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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