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06 17:38:12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13 次
为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授权,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自11月22日起施行。《规定》共8条,明确禁止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规定》明确了关于虚假申报行为的判断标准。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从行为意图看,行为人在申报时并不以成交为目的。可结合申报、撤单情况及其他行为特征综合判断。在满足前述各行为特征的情况下,行为人存在少量成交或者部分成交的,不影响对“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认定。从行为表现看,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地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制造虚假的市场深度表象,或者意图制造人为的价格涨跌方向,并进行与原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对于是否“频繁”,可结合行为人撤单次数及其占同期市场总撤单次数比例、各次撤单的时间间隔等综合判断。对于是否“大额”,可结合行为人涉案期间单笔撤单量、撤单总量、撤单总量占申报总量比例、撤单量占同时段市场总撤单量比例,特定时段撤单量占申报量比例等综合判断。
《规定》明确,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蛊惑操纵。上述负责人表示,其行为表现一是行为人编造并传播或者虽未编造但传播了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二是行为人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规定》对抢帽子操纵行为予以明确。对合约或者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规定》还明确挤仓行为构成操纵,即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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