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信证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投资研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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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2-22 02:16:44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66 次


[公告]中信证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投资研究制度   时间:2013年08月20日 00:02:46&nbsp中财网    

[公告]中信证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投资研究制度国债期货交易投资研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资产管理 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能够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使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 易在规范、高效的基础上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相关规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是指,为优化资产配置、管理 系统风险,以交易所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为工具的交易。 第四条 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交易的最高决策机构,具体的业务管理和操作由部门各投资主办人负责。 遵行分级授权、稳健经营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实用的研究、决策和操作体系, 力求股指期货交易业务的系统性、稳定性和持久性;将风险管理的思想和意识贯 穿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委员会作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业务的最 高决策机构,决策和控制各类账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业务的投资目的、规 模上限,授权账户主办人在一定的投资规模内开展指定投资目的的交易业务,监 督指导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业务的实施。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业务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授 权下的投资主办人负责制,投资主办人负责相关账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业 务的操作管理。建立以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委员会为中心,资产管理部、清算部、 部门风控组、信息技术部、稽核部等前中后台部门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司其 职、协调配合的组织体系。 第七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在客户授权额度内开展指定投资目的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主要职责为:向监管机构申请业务资格、开发交易策略、制定交 易方案、执行交易方案、报告交易情况。 第八条 清算部依据客户授权开立用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银行账户、期 货交易账户、申请交易编码,负责内部清算并接收、核对期货公司结算数据、追 加保证金通知等信息,发布业务统计报告,按业务要求进行出入金,输出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核算数据和估值数据。资产管理部风险控制小组负责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业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对风控指标进行设定和及时监控。信息技 术部负责交易系统的设计、开发和维护,实现股指期货交易业务的高效管理。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九条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业务流程由五个环节构成:投资决策、 投资交易、保证金管理、结算处理、风险控制。 第十条 投资决策是核心环节,各账户投资主办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各账户组 合状况,在客户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决定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相关 业务的资金规模。投资交易包括策略研究和交易执行,策略研究指不同目的交易 策略的研究,是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基础,由资产管理部债券组及数量组 提供支持,交易执行是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关键环节,通过交易技术的开 发和运用将投资计划付诸实施, 由集中交易室负责实施。保证金管理依据投资决 策作出的投资计划和业务的实际需要进行资金划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算处 理是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交易、持仓、保证金占用和盈亏等进行清算、交割 处理,确保清算结果正确,并与代理结算期货公司清算结果一致。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投资决策遵循分级授权的管理模式。投资管理委员会 向投资账户主办人进行投资额度授权,投资管理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投资总监负责 额度授权。账户主办人对期货投资经理进行额度授权。投资额度指标包括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配置资金规模和相应现货配置资金规模,需要针对既定交易目的进 行投资额度授权。 客户 投资总监 风控组 投资管理委员会 账户主办人 投资账户 数量组 绩效评估报告 风险提示 决策 提交 沟通 投资 方案 指导 风险提示 双向驱动 风 险 监 控 风控指引书 图:中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投资决策流程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关于股指期货交易目的的授权依据 是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资格。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按交易目的分为套期保值、 套利、投机,具体交易目的由投资主办人根据账户合同规定或账户风险控制指引 进行选择。实行客户适当性原则,在揭示产品风险的前提下,可开展套期保值, 套利、投机或资产配置等投资和交易业务。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定期、不定期评估业务部门投资绩 效,依据投资绩效和预期经营状况调整投资额度。部门内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交易功能分为仓位调整、久期调整和多策略交易等业务。 第五章 投资限制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交易的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 计应当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关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比例限制的有关约 定。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已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未约定可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交易的,原则上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拟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有关规定取得客户、资产托管机 构的同意并履行有关报批或报备手续。 第十七条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 原因致使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六章 投资交易 第十八条 账户主办人遵循《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业务制度》实施仓位 调整的投资决策、研究、交易执行流程。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风控组定期、不定期评估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相关 的多策略交易业务的投资绩效,并报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委员会. 资产管理部投 资管理委员会依据投资绩效和预期操作情况调整投资额度。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部数量组负责与股指期货相关的多策略交易的研发,主 要研究对象包含不同交易目的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量化交易策略,研发业务遵 循提出交易策略、后验交易策略、评估交易策略、改进交易策略的流程。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指定集中交易室负责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执 行。交易员在授权额度内执行交易。不同账户对同一标的进行交易情况下,实行 公平交易原则。不同目的交易需要在专门开发的交易系统和独立交易账户中进 行,严格进行交易前交易方案的拟定,执行过程严格按照交易方案进行操作,交 易后对交易结果进行跟踪分析。交易方案中需要对交易合约、点位、数量、时间 点和其他相关证券品种的交易情况进行相关说明。 第七章 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管理遵循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避流动性风险的原则。 保证金管理流程由资产管理部投研组、清算部、资产管理部风控组共同实施。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投资主办人在进行投资交易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 投资杠杆,规避由于保证金不足导致的强行平仓风险,以确保投资计划的顺利实 施。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风控组指定专人盘中实时监控保证金运用情况,并 对接近保证金阀值的情形进行预警或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操作流程如下: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在接到保证金预警和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应立即判 断市场行情决定增加保证金或制定减仓计划。如果在额度范围内需要增加保证金 需立即向投资主办人申请资金头寸。如果超出资金额度,投资主办人决定使用应 急浮动额度,由投资总监审批后执行。如果超出应急浮动业务或决定减仓,在盘 中或开盘后应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减仓。 第二十六条 清算部根据业务需要划拨资金,在确保无结算风险、满足各账 户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日终划出闲置保证金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在开盘前将 业务部门所需资金划入保证金账户。 第八章 结算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选择具有结算资格、经营稳健的期货公司进行开户和结 算,并与之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公司授权相关业务人员为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 人、资金划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由资产管理部人员担任指令下达人,由清算部 业务人员担任开户代理人、资金划拨人和结算单确认人。 第二十八条 由清算部指定专人负责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交易、持仓、 保证金占用和盈亏等进行清算、交割处理,确保清算结果正确,并与代理结算期 货公司清算结果一致。结算单确认人需要根据内部结算单与代理公司结算单进行 核对,对异常交易数据进行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清算部指定专人进行 核算统计,并将结果及时发送至公司及相关业务部门。 第九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业务需根据业务性质开设不同的证 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账户,相关业务必须在指定账户中进行。资产管理部风 控组对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条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资产管理部风控组是风险控制的实施方,定期出具风 险报告,对业务风险进行量化识别、评估和控制。通过风险敞口、BETA值对业 务特征进行甄别、监控,确保投资额度运用于指定交易目的;通过损益、波动率、 VaR、风险敞口、资金风险率等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对风险评估表的分析、 与相关账户主办人的沟通对业务风险进行控制,保留强制平仓的权力。 第三十一条 防止利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账户进行内幕交易,严格执 行公司隔离墙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本制度于2013年8月19日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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