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瑞达: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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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516 号”文核准,安徽芯瑞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瑞达”或“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不超过 3,542 万股社会公众股股票事项已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542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
成后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
或“保荐机构”)认为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中文名称: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Coreach Technology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10,626.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彭友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2 年 5 月 15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7 年 1 月 18 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 6988 号芯瑞达科技园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 6988 号芯瑞达科技园
邮政编码:230000
电话:0551-62555080
传真:0551-68103780
公司网址:
电子信箱:xiansheng.tang@core-reach.com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光电和显示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半
导体集成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及销售;液晶显示背光源、背光模组及配套器
件的研发、制作和销售;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包装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
发行人系由安徽芯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0 日,芯瑞达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芯瑞达有限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安徽芯瑞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会审字[2017]0075 号《审计报告》
确认的公司净资产 179,612,751.14 元为基准,按 1: 0.27837667 的折股比例折为股
份公司 5,000.00 万股股份,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由公司现有股东
依其享有的权益比例分别持有,净资产值超出股本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芯瑞达有限的全部债权债务由股份公司承继。上述变更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验证并出具了会验字[2017]0288 号《验资报告》,对折股后的实收资本进行了
审验。
2017 年 1 月 18 日,发行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由合肥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595739962H 的营业执照。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自设立以来一直专业从事新型显示光电系统、健康智
能光源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提供从光源设计、光电系统
设计、显示设计、控制系统设计、外观设计、产品制造及技术服务的一体化解决
方案。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00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资产总计 79,253.61 68,975.71 59,215.86
负债总计 27,745.91 26,819.28 24,409.1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51,507.70 42,156.43 34,806.67
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51,507.70 42,156.43 34,806.67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52,264.60 50,702.20 44,783.59
营业利润 10,420.92 8,406.78 6,586.26
利润总额 10,815.00 8,427.39 6,752.09
净利润 9,351.27 7,349.76 5,728.1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9,351.27 7,349.76 5,728.17
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
7,996.53 6,445.41 6,282.99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443.63 4,567.25 3,253.0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4.07 -3,731.00 -2,961.0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5.14 -57.74 2,565.8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127.73 898.07 2,745.56
4、主要财务指标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财务指标
/2019 年度 /2018 度 /2017 年度
流动比率(倍) 2.47 2.06 1.89
速动比率(倍) 2.30 1.46 1.3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3.22 38.30 40.89
资产负债率(合并)(%) 35.01 38.88 41.22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后)占 0.30 0.62 1.07
净资产的比例(%)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80 2.50 2.28
存货周转率(次) 7.22 6.01 5.92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2,405.59 9,855.81 7,692.05
利息保障倍数(倍) 1,849.30 /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 1.08 0.43 0.31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1.05 0.08 0.26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10,626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
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发行价格和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量,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 3,542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14,168 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
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公开发售老股。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3,542.00万股A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每股发行价 12.97元
22.98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
发行市盈率 照本公司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85元/股(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6.64元/股(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1.9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
发行方式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
他方式。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
发行对象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对象。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 45,939.74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42,590.54 万元
发行费用约为3,349.20万元,主要包括:
保荐承销费用:2,431.12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361.32万元
律师费用:141.51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77.36 万元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37.89 万元
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此费用数值保留2位小数,如出现总数
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彭友、王玲丽夫妇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彭友、王玲丽夫妇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
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
且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
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减持
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
2、发行人股东鑫辉投资、鑫智咨询承诺
鑫辉投资为彭友、王玲丽夫妇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彭友出资额占鑫
辉投资出资总额的 50%,王玲丽出资额占鑫辉投资出资总额的 50%,鑫辉投资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玲丽;鑫智咨询为发行人员工持股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
实际控制人王玲丽出资额占鑫智咨询出资总额的 45.23%,鑫智咨询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王玲丽。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鑫辉投资持有发行人 2,000.00 万股
股份,持股比例为 18.82%;鑫智咨询持有发行人 178.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68%。发行人股东鑫辉投资、鑫智咨询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
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减持
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
3、发行人股东彭清保、戴勇坚承诺:
彭清保与实际控制人彭友系兄弟关系,戴勇坚为实际控制人王玲丽的姐姐的
配偶。发行人股东彭清保、戴勇坚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减持
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
4、发行人股东南山基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的,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发行人股东、副总经理王鹏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且本人在作
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减持计划并公告,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泉涌、唐先胜、王光照、
张红贵、吴奇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泉涌、唐先胜、王光照、张红贵、吴奇通过鑫
智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李泉涌、唐先胜、王光照、张红贵、吴奇关于所持
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且本人
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减持计划并公告,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7、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苏华、丁磊、陶李承诺
发行人监事苏华、丁磊、陶李通过鑫智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苏华、丁
磊、陶李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且本人
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减持计划并公告,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8、伍春银等其他 8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的,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
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芯瑞达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14,168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四)芯瑞达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东海证券作为芯瑞达的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
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
投资者损失。
(三)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保荐机构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
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工作计划
在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
(一)持续督导事项
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督导发行人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审批程序及决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机制;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遵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守相关规定,强化发行人规范运作意识。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完善对高管人员的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监管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定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执行;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关联交易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的公允性及合规性;对重大关联交易保荐机构将按照
公平、独立的原则及时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息披露的事项时,及时将相关文件交保荐机构审阅,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听取保荐机构意见。
督导发行人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方案使用募集资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金;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施;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保审批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事前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沟通。
事项 工作计划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
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上市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6 楼投资银行部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817925
保荐代表人:彭江应、江成祺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芯瑞达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芯瑞达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海
证券同意担任芯瑞达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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