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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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0年05月06日 18:36:01 中财网
原标题:久之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股票并上市,为保障上市后投资者
权益,本公司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于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相关处罚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
开董事会审议本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包
括回购价格、完成时间等,回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加算截至
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后实
施。本公司应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事
宜。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
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公司无过错的除外。
(3)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就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进行公告;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是
不适用
2、久之洋控股股东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华中光电所作为久之洋控股股东,为保障久之洋上市后投资者
的权益,承诺如下:
是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久之洋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总额的,本单位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原限
售股份,且承诺不会因此导致久之洋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自久之洋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单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久
之洋股份,也不由久之洋回购该部分股份。
3)久之洋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6年11月30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久之洋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若久之洋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格将作
相应调整。
4)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单位可能根据资金需求,采用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不超过锁定期满时本
单位所持久之洋股份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本
单位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久之洋予以公告。
5)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股权变动的相关规定
及本单位作出的相关承诺。如违反该等规定或承诺,本单位将
通过久之洋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单位自愿
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交付久之洋。
(2)关于久之洋信息披露真实完整性的承诺
1)久之洋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久之洋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于中国证
监会下达相关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审议关于购回已转让
原限售股份的方案(包括回购价格、完成时间等,回购价格不
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发行价格加算截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并实施。本单位应在股份购回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
内完成购回事宜。同时,本单位将积极促成久之洋在承诺期间
内履行其因此而触发的股份回购义务。
2)若久之洋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已转让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
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久之洋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无过错的除外。
4)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通过久之洋公告未能履行承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诺的具体原因;本单位自违反该等承诺之日起,将停止在久之
洋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所持有的久之洋股份不得转让,直至
前述回购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为止。
3、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作为久之洋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承诺如下:
(1)久之洋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通过久之洋公司公告未能
履行的原因,并依法承担责任。
(3)自久之洋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久之洋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久之洋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是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2013年2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华中光电所
与发行人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本协议一方未生产、开发
任何与对方生产的产品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
间接经营任何与对方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
务,亦未控制或参与投资任何与对方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
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同业竞争,双方共同承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任何地域,其自身及其所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其他方从事
或参与任何与对方的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
2)将不会利用其从对方获取的信息或其他资源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对方相竞争的活动。
3)本协议签署后,若本协议一方获得与对方主营业务相同或相
类似的技术研发或产品生产业务机会,则该方均应通过合法方
式将该业务机会交由对方实施,因此所产生的收益或亏损均由
实施方享有或承担。
(3)华中光电所承诺不会利用其对久之洋的控股和/或控制地
位从事任何损害久之洋利益的行为。
(4)在本协议签署后,如久之洋开展其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尚未从
事的、新的经营业务(不得涉及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且为华中
光电所所控制企业中最先从事该项业务的,则华中光电所所控制的
是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其他企业不得经营该种业务,除非久之洋明确表示放弃该项业务。
(5)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且导致对方受到损
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中船重工集团于2013年11
月28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
与、或协助其他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产场地或其他资源、
资金、技术、设备、销售渠道、咨询、宣传等)从事或参与对
久之洋公司(含其下属子公司,下同)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
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
久之洋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其他方从事或参与对
久之洋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为了更有效地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
序,合理影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不会以
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其他方从事或参与对久之
洋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存
在与久之洋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
接或间接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事
业单位与久之洋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应于发现该业务机
会后立即通知久之洋公司,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
劣于提供给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的条件优先提供予久之洋公司;
3)如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出
现了与久之洋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
合理影响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将相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久之洋公
司或作为出资投入久之洋公司,或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
联关系的第三方以避免同业竞争。
(4)如因违反以上承诺内容,导致久之洋公司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对由此给久之洋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
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5、其他股东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北京派鑫科贸有限公司作为久之洋股东,承诺如下:
(1)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久之洋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本公司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原
限售股份。
(2)自久之洋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久之洋股份,
也不由久之洋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可能根据资金需求,采
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不超过锁定期满时
本公司所持久之洋股份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
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久之洋予以公告。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股东股权变动的相关规定及
本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如违反该等规定或承诺,本公司将通
过久之洋公告未予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公司自愿将
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交付久之洋。
6、久之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如果久之洋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人无过错的除外。
(2)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通过久之洋公司公告本人未能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同时,对未履行承诺的发行人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久之洋公司内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在久之洋公司内部予以通报批评。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承诺自作出之日即构成对本人有约束力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股价稳定预案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
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
股价事宜,特制订如下预案:
(1)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拟采取的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上
述措施可结合使用。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权分布
仍应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前述回购及增持股份均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并应遵守法
是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会议,
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选择股价稳定
措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在预案实施过程中,连续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每
股净资产,则预案自动终止。
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回购及增持股份原则
某一会计年度公司多次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应继续
执行前述股价稳定措施,但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控股
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
取的税后工资累计额的30%。
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
超过3,000万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工资累计额的50%。超
过前述标准的,相关主体在当年可不再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4)约束措施
1)如公司未按期执行相应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应就具
体原因予以公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控股股东未按期执行相应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通过
公司就具体原因予以公告;同时,应在未履行事宜发生之日起
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且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
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期执行相应的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将通过公司就具体原因予以公告;同时,应在未履行
事宜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工资,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
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或由控股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更换相关董事、由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4)如因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
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的,相关责任主
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5)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
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相关承诺主体应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未变更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无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0年4月30日
侯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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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
任 强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4 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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