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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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0年05月06日 18:36:01&nbsp中财网    

原标题:久之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久之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股票并上市,为保障上市后投资者

权益,本公司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于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相关处罚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

开董事会审议本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包

括回购价格、完成时间等,回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加算截至

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后实

施。本公司应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事

宜。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

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公司无过错的除外。

(3)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就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进行公告;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不适用



2、久之洋控股股东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华中光电所作为久之洋控股股东,为保障久之洋上市后投资者

的权益,承诺如下: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久之洋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总额的,本单位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原限

售股份,且承诺不会因此导致久之洋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自久之洋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单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久

之洋股份,也不由久之洋回购该部分股份。

3)久之洋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6年11月30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久之洋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若久之洋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格将作

相应调整。

4)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单位可能根据资金需求,采用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不超过锁定期满时本

单位所持久之洋股份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本

单位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久之洋予以公告。

5)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股权变动的相关规定

及本单位作出的相关承诺。如违反该等规定或承诺,本单位将

通过久之洋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单位自愿

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交付久之洋。

(2)关于久之洋信息披露真实完整性的承诺



1)久之洋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久之洋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于中国证

监会下达相关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审议关于购回已转让

原限售股份的方案(包括回购价格、完成时间等,回购价格不

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发行价格加算截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并实施。本单位应在股份购回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

内完成购回事宜。同时,本单位将积极促成久之洋在承诺期间

内履行其因此而触发的股份回购义务。

2)若久之洋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已转让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

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久之洋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无过错的除外。

4)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通过久之洋公告未能履行承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诺的具体原因;本单位自违反该等承诺之日起,将停止在久之

洋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所持有的久之洋股份不得转让,直至

前述回购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为止。

3、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作为久之洋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承诺如下:



(1)久之洋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通过久之洋公司公告未能

履行的原因,并依法承担责任。

(3)自久之洋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久之洋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久之洋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2013年2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华中光电所

与发行人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本协议一方未生产、开发

任何与对方生产的产品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

间接经营任何与对方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

务,亦未控制或参与投资任何与对方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

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同业竞争,双方共同承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任何地域,其自身及其所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其他方从事

或参与任何与对方的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

2)将不会利用其从对方获取的信息或其他资源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对方相竞争的活动。

3)本协议签署后,若本协议一方获得与对方主营业务相同或相

类似的技术研发或产品生产业务机会,则该方均应通过合法方

式将该业务机会交由对方实施,因此所产生的收益或亏损均由

实施方享有或承担。

(3)华中光电所承诺不会利用其对久之洋的控股和/或控制地

位从事任何损害久之洋利益的行为。

(4)在本协议签署后,如久之洋开展其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尚未从

事的、新的经营业务(不得涉及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且为华中

光电所所控制企业中最先从事该项业务的,则华中光电所所控制的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其他企业不得经营该种业务,除非久之洋明确表示放弃该项业务。

(5)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且导致对方受到损

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中船重工集团于2013年11

月28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

与、或协助其他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产场地或其他资源、

资金、技术、设备、销售渠道、咨询、宣传等)从事或参与对

久之洋公司(含其下属子公司,下同)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

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

久之洋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其他方从事或参与对

久之洋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为了更有效地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

序,合理影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不会以

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其他方从事或参与对久之

洋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存

在与久之洋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

接或间接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事

业单位与久之洋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应于发现该业务机

会后立即通知久之洋公司,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

劣于提供给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的条件优先提供予久之洋公司;



3)如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出

现了与久之洋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

合理影响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将相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久之洋公

司或作为出资投入久之洋公司,或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

联关系的第三方以避免同业竞争。

(4)如因违反以上承诺内容,导致久之洋公司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对由此给久之洋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

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5、其他股东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北京派鑫科贸有限公司作为久之洋股东,承诺如下:



(1)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久之洋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本公司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原

限售股份。

(2)自久之洋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久之洋股份,

也不由久之洋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可能根据资金需求,采

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不超过锁定期满时

本公司所持久之洋股份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

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久之洋予以公告。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股东股权变动的相关规定及

本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如违反该等规定或承诺,本公司将通

过久之洋公告未予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公司自愿将

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交付久之洋。

6、久之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如果久之洋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人无过错的除外。

(2)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通过久之洋公司公告本人未能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同时,对未履行承诺的发行人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久之洋公司内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在久之洋公司内部予以通报批评。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承诺自作出之日即构成对本人有约束力的承诺。



不适用



7、股价稳定预案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

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

股价事宜,特制订如下预案:



(1)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拟采取的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上

述措施可结合使用。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权分布

仍应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前述回购及增持股份均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并应遵守法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会议,

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选择股价稳定

措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在预案实施过程中,连续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每

股净资产,则预案自动终止。

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回购及增持股份原则



某一会计年度公司多次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应继续

执行前述股价稳定措施,但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控股

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

取的税后工资累计额的30%。

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

超过3,000万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工资累计额的50%。超

过前述标准的,相关主体在当年可不再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4)约束措施



1)如公司未按期执行相应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应就具

体原因予以公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控股股东未按期执行相应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通过

公司就具体原因予以公告;同时,应在未履行事宜发生之日起

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且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

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期执行相应的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将通过公司就具体原因予以公告;同时,应在未履行

事宜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工资,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

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或由控股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更换相关董事、由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4)如因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

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的,相关责任主

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5)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

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相关承诺主体应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未变更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0年4月30日







侯 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0年4月30日







任 强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4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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