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8-05 22:28:09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29 次
各盟市医保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现就做好我区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权事项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规定,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80%由中央财政补助,其余20%自治区财政按照一类地区30%、二类地区50%、三类地区70%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剩余部分由盟市和旗县财政分担。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严格落实自治区异地参保、新生儿落地参保及国家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保等有关规定,对持居住证参保和新生儿在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要科学评估筹资结构,着眼于责任均衡、结构优化和制度可持续,提前研究未来2至3年个人缴费增长规划。2020年,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已征收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费,未达到人均缴费280元的,要测算确定补缴标准,在征收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费时,一并做好补缴工作。要提前测算2021年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各地要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根据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及前三年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二、稳定待遇保障水平
(一)落实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完善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坚持公平普惠,加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稳定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巩固完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保障制度,继续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规范简化门诊慢特病保障认定流程。落实2019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推进谈判药品落地,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规定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
(二)巩固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起付线1.4万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60%以上。继续执行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
(三)持续完善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落实落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参加居民医保,确保按标资助、人费对应,及时划转资助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水平,探索从按病种救助过渡到以高额费用为重特大疾病救助识别标准。根据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需求,及时调整医疗救助政策,确保到2020年底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次占直接救助人次比例、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占当期筹资比例等达到国家要求。
三、全力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
(一)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保尽保。持续完善贫困人口参保台账,实现参保管理精益求精。加强与扶贫、税务等部门的数据比对,摸实应参保贫困人口名单,做实做细参保动员和保费征缴,确保精细管理到人、分类资助到人、足额征缴到人、信息同步到人。健全贫困人口参保动态监测机制,抓实抓细重点人群参保服务管理。聚焦参加职工医保的贫困人口、未在本地参保的贫困人口和因合理原因未参保的贫困人口等三类重点人员,逐一核准参保状态,动态跟踪身份和参保状态变动,第一时间做好参保接续、动态新增参保等工作,确保医保待遇不断档。要提前谋划,配合做好脱贫攻坚普查工作,持续监测特殊状态贫困人口参保情况。
(二)巩固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成效。保持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政策总体稳定,落实落细各项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政策,统筹用好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巩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待遇水平,发挥好三重制度梯次减负功能。始终坚持医疗保障扶贫目标标准,既不拔高,也不降低,确保贫困人口稳定实现基本医疗有保障。在稳定巩固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建立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的医保扶贫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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