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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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期货入门网

日期:2020-04-16 05:45:17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46 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井食品”、“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安井食品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2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现就2019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安井食品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安井食品已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公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安井食品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陆文昶                 张家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5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2号文件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井食品”、“公司”或“发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以11.12元/股的价格首次公开发行5,401万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0,059.1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安井食品募集资金净额为53,984.62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17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井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民生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2号文件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安井食品于2017年2月10日以11.12元/股的价格首次公开发行5,401万股股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0,059.1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安井食品募集资金净额为53,984.62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17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2、督导公司完善并有效执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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