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对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16号)之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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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对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16号)之核查意见   时间:2020年05月06日 20:51:32&nbsp中财网    

原标题:开元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对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16号)之核查意见

开元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对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16号)之核查股票的保荐机构,对贵部下发的《关于对长沙开元仪器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1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涉

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拟向特定对象

江勇、江胜等7名自然人及广发信德等9家机构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

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恒企教育100%股权,特定对象中大瑞泽(实际控制人

为赵君)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中大英才70%股权,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公司与江勇

等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江勇等不得以任何方

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2020年4月13日,公司与江勇等签订《关于相关条款

终止法律约束力之约定》,确认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已终止,各

方确认无异。请公司保荐机构和财务顾问就下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请说明2016年8月江勇等做出不谋求公司控制权承诺的背景及原因,

该承诺是否为规避重组上市所做的承诺。

上市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披露《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同时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公司拟以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恒企教育100%的股权,交易金额为120,000万





元;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中大英才70%的股权,交易金额为

18,200万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7,000万元。其中:



1)拟向特定对象江勇等7名自然人及广发信德等9家机构以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恒企教育100%股权,其中以现金方式支

付恒企教育交易对价的40%,总计48,000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恒企教

育交易对价的60%,总计72,000万元,总计发行股份数为49,247,601股;



2)拟向特定对象中大瑞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其持有

的中大英才70%股权,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中大英才交易对价的50%,总计9,100

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中大英才交易对价的50%,总计9,100万元,总计

发行股份数为6,224,350股;



3)拟向江勇等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7,0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重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

根据该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本次交易前后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如下:



股东



交易前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



募集配套资金后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股)



比例



罗建文



65,242,722



25.89%



65,242,722



21.22%



65,242,722



19.21%



罗旭东



44,893,676



17.81%



44,893,676



14.60%



44,893,676



13.22%



罗华东



44,930,976



17.83%



44,930,976



14.61%



44,930,976



13.23%



江勇



-



-



17,273,763



5.62%



33,005,637



9.72%



冯仁华



-



-



8,296,693



2.70%



8,296,693



2.44%



广发信德



-



-



2,587,139



0.84%



2,587,139



0.76%



江胜



-



-



4,339,264



1.41%



4,339,264



1.28%



道基金兴



-



-



3,447,331



1.12%



3,447,331



1.02%



张小金



-



-



3,136,802



1.02%



3,136,802



0.92%



李星余



-



-



3,478,799



1.13%



3,478,799



1.03%



繸子以诺



-



-



2,462,367



0.80%



2,462,367



0.73%



广州恒萱投资

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



-



-



2,216,142



0.72%



2,216,142



0.65%



道基晨富



-



-



984,953



0.32%



2,010,944



0.59%



珠海庞大



-



-



984,953



0.32%



984,953



0.29%









股东



交易前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



募集配套资金后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股)



比例



珠海康远



-



-



39,395



0.01%



39,395



0.01%



中大瑞泽



-



-



6,224,350



2.03%



6,224,350



1.83%



前海开源开元

弈方定增41

号资产管理计



-



-



-



-



14,363,885



4.23%



道基晨灞



-



-



-



-



1,025,991



0.30%



其他公众股东



96,932,626



38.47%



96,932,626



31.53%



96,932,626



28.54%



合计



252,000,000



100.00%



307,471,951



100.00%



339,619,692



100.00%







在该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之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罗建文、罗旭东、罗

华东,三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61.53%的股份;在该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

实际控制人仍为罗建文、罗旭东、罗华东,三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5.66%的股

份。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016年8月16日,上市公司作为甲方与江勇、冯仁华、江胜、张小金、李

星余、广州恒萱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作为乙方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江勇、冯仁华、江胜、张小金、李星余、广州恒

萱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在该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16.04%的股份,与实际控制人罗建文、罗旭东、罗华东三人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45.66%的股份存在较大差距。

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来看,在《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甲方的控

制权”并非为规避重组上市所做的承诺。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建文、罗旭东、罗华东以及江勇等书面确

认,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建文、罗旭东、罗华东并无

让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意愿或计划,仅是基于更谨慎的角度考虑而在《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了“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

甲方的控制权”条款。而江勇等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时也并未有谋求上市公司控

制权的意愿或计划,故而同意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





中约定“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甲方的控制权”的条款。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

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

补偿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等资料,并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建文、罗旭

东、罗华东以及江勇等进行访谈并取得书面确认,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谋

求对甲方的控制权”并非为规避重组上市所做的承诺。

(2)请说明公司与江勇等签订《关于相关条款终止法律约束力之约定》是

否构成承诺变更。请结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4号指引》)说

明前述承诺是否属于可变更或豁免的承诺,以及股东拟申请豁免承诺是否符合

《4号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与江勇等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

议》,约定江勇等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该事项不属于法定承

诺,亦不属于现有法律法规中明确不可变更或不可豁免的承诺,相关股东在做出

承诺时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可变更或不可豁免。该承诺属于可变更或豁免的承诺。

上市公司与江勇等签订《关于相关条款终止法律约束力之约定》构成承诺变

更。

江勇等拟申请豁免承诺符合《4号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体分析

如下:



1)根据《4号指引》第四条规定: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

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

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本次豁免承诺的承诺主体并非原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承诺变更不违反《4

号指引》第四条的规定。

2)根据《4号指引》第五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

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





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

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若江勇等继续履行自愿性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主要基于以下

事实的考虑:



①公司职业教育业务发展和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



公司于2017年3月完成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收购恒企教育和中大英才,公司主营业务调整为职业教育与仪器仪表

制造业双主业。

后续仪器仪表制造业务因国家能源政策导向影响使得仪器仪表行业发展受

限以及仪器仪表行业资产密集、人员密集,资产回报率持续下降等原因,公司于

2019年3月剥离了仪器仪表制造业务。受益于国内职业教育政策红利与职业教

育大发展机遇期,公司职业教育业务快速发展,公司未来聚焦于职业教育和在线

教育业务。

江勇与江胜同为恒企教育的创始人,且与江胜为一致行动人。两人在职业教

育领域,尤其是财经职业培训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和经营经验。赵君作为中大英

才的创始人,在在线教育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和经营经验。江勇、江胜、赵君丰

富的职业教育及在线教育的经验,以及三人之间形成的职业教育线上线下的共同

优势,有利于公司更加聚焦职业教育的发展,并有利于公司在线教育发展战略的

实施。

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建文、罗华东、罗旭东合计持有公

司22.75%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罗旭东已披露进一步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减持比例不超过6%,其进一步减持可能导致公司存在无实际控制人或控制权不

稳定的情形。

因此,江勇等继续履行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

权益。



故,上市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与江勇等签订《关于相关条款终止法律约

束力之约定》,上述《关于相关条款终止法律约束力之约定》已经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对其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后续拟将关于《关于相关条款终止法律约束力之

约定》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将回避表决。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之业绩补偿协议》、《关于相关条款终止法律约束力之约定》等资料,以及上市

公司就签订《关于相关条款终止法律约束力之约定》目前已履行及将要履行股东

大会的审议程序,认为若开元股份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关于相关条款终止法律约

束力之约定》的议案,则上市公司与江勇等签订《关于相关条款终止法律约束力

之约定》构成承诺变更,江勇等做出的不谋求公司控制权承诺属于可变更或豁免

的承诺,且该等承诺的豁免符合《4号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3)请说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交易对手方江勇、江胜、中大瑞泽

拟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及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等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是

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3月修订)》第十三条规定

的重组上市。

1)公司主营业务变化和控制权变更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3月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恒企教育和中大英才,公司主

营业务调整为职业教育与仪器仪表制造业双主营业务。

仪器仪表制造业务因国家能源政策导向影响使得仪器仪表行业发展受限以

及仪器仪表行业资产密集、人员密集,资产回报率持续下降等原因,且仪器仪表

制造业和职业教育两大主营业务差别较大,在传统制造业下行的背景下,双主业

形态不利于公司未来的长远发展,经慎重考虑,上市公司于2019年3月剥离制

造业,主营业务变为纯粹的职业教育业务。

根据上市公司发展战略,为大力发展在线职业教育业务,开元股份拟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5.3亿元用于恒企教育在线教育平台建设项目、中大





英才网校平台升级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江勇、江胜、赵君为支持上市公司

未来在线教育业务发展,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认购。江勇、江胜、赵君丰富

的职业教育及在线教育的经验,以及三人之间形成的共同的优势,有利于上市公

司更加聚焦职业教育的发展,并有利于上市公司在线教育发展战略的实施,江勇、

江胜、赵君和中大瑞泽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本次非公开完成后,江勇将成为开

元股份实际控制人。

2)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3月修订)》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分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3月修订)》第十三条规定:“上

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

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

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

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重组上市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更,二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三





是购买的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六点的情形。

上市公司于2017年3月完成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收购恒企教育和中大英才。前述交易实施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均为罗建文、罗华东、罗旭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

本次江勇、江胜、中大瑞泽、赵君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及江勇、江胜、赵君

认购非公开股份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江勇。后续若上市公

司向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购买资产,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3月修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程序。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3月修订)》

的规定,认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交易对手方江勇、江胜、中大瑞泽拟通

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及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等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3月修订)》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

市。

2、2019年3月29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出

售制造业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以27,100万元的交易价

格将长沙开元仪器有限公司100%股权出售给控股股东罗建文。此外,2020年4

月8日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之一的罗旭东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罗旭东

自本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大

宗交易或者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0,597,345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6%),本次减持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请公司

保荐机构和财务顾问就下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请结合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教育类资产后,出售长沙开元仪器

有限公司剥离原主营业务,原实际控制人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江勇、江胜、中

大瑞泽拟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及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等方式取得公司控制

权等因素,说明上述出售资产、股东减持及筹划实际控制人变更等是否为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一揽子方案的一部分,是否为相关方达成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的前

提条件。



上市公司上述出售资产、股东减持及筹划实际控制人变更等均与前次重大资

产重组构成独立事项,不是公司注入教育类资产重大资产重组一揽子方案的一部

分,不是相关方达成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的前提条件,具体如下:



1)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教育类资产后,出售长沙开元仪器有限公司

剥离原主营业务的原因和背景



上市公司于2017年3月完成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收购恒企教育100%股权和中大英才70%的股权,公司主营业务

调整为职业教育与仪器仪表制造业双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于2019年3月剥离仪

器仪表制造业相关资产。

上市公司自收购恒企教育与中大英才以来,职业教育业务实现快速发展,收

入与利润占比大幅提高。具体情况如下:



开元股份各业务板块营业收入结构表



单位:万元



业务分类



2018年



2017年



2016年(模拟合并)



金额



结构比



金额



结构比



金额



结构比



制造业务及

其他



29,323.49



20.17%



36,670.30



37.39%



34,092.49



44.54%



职业教育



116,066.62



79.83%



61,403.70



62.61%



42,455.69



55.46%



合计



145,390.11



100.00%



98,074.00



100.00%



76,548.18



100.00%







说明:



①职业教育业务2016年未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为便于比较,将当年1-12月的

恒企教育(100%)、中大英才(100%)营业收入模拟合并,列入本表中;



②职业教育业2017年3月起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为了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数据一

致,本表中职业教育业务2017年的营业收入指2017年3-12月数据。

开元股份各业务板块归母净利润结构表



单位:万元



业务分类



2018年



2017年



2016年(模拟合并)



金额



结构比



金额



结构比



金额



结构比



制造业务及

其他



-4,158.73



-42.18%



3,125.52



19.52%



589.16



5.82%



职业教育



14,018.61



142.18%



12,882.52



80.48%



9,525.44



94.18%



合计



9,859.88



100.00%



16,008.04



100.00%



10,114.60



100.00%







说明:





①职业教育业务2016年未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为便于比较,将当年1-12月的恒企

教育(100%)、中大英才(70%)净利润模拟合并,列入本表中;



②职业教育业2017年3月起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为了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数据一

致,本表中职业教育业务的2017年净利润指2017年3-12月数据。

仪器仪表制造业务因国家能源政策导向影响使得仪器仪表行业发展受限以

及仪器仪表行业资产密集、人员密集,资产回报率持续下降等原因,且仪器仪表

制造业和职业教育两大主营业务差别较大,在传统制造业下行的背景下,双主业

形态不利于公司未来的长远发展,经慎重考虑,上市公司于2019年3月剥离制

造业相关资产。

剥离制造业相关资产将增加公司现金,同时可以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未来

上市公司将集中资源、人才专注于职业教育产业,着力整合及拓展职业教育业务,

加速推进职业教育业务发展。

2)原实际控制人之一罗旭东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原因和背景



上市公司2020年4月8日公告披露,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之一的罗旭东先

生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其因个人资金需求,罗旭东先生自本减持股份预

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者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0,597,34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

根据实际控制人之一罗旭东先生的书面确认,罗旭东先生上述的股份减持

是基于自身资金需求所做的安排。

3)江勇、江胜、中大瑞泽拟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及认购非公开发行股

份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原因和背景



上市公司2017年3月完成收购恒企教育和中大英才,主营业务调整为职业

教育与仪器仪表制造业双主营业务。2019年3月公司剥离制造业,主营业务变

为纯粹的职业教育业务。公司根据“多品牌多品类、多赛道跨赛道”经营策略,

在保持对财经职业教育赛道深耕基础上,积极拓展艺术设计职业教育、在线考证

培训、学历辅导服务等新赛道,致力于打造多赛道、多品牌、多元化的综合性职

业教育运营集团。在国家大力支持发展职业教育、在线教育的政策下,上市公司

将充分整合现有的线上和线下教育资源,打造在线职业教育OMO(线上线下深





度融合)平台,构建职业教育产业生态链。

根据上市公司发展战略,为大力发展在线职业教育业务,提高运营效率与

边际效益,开元股份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5.3亿元用于恒企教育在

线教育平台建设项目、中大英才网校平台升级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江勇、

江胜、赵君为支持上市公司未来在线教育业务发展,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认

购。

江勇作为恒企教育的创始人,上市公司董事长;江胜为恒企教育的创始人

和董事,为江勇的一致行动人。两人在职业教育领域,尤其是财经职业培训领域

具有丰富的管理和经营经验。赵君作为中大英才的创始人,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兼

总经理,在在线教育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和经营经验。江勇、江胜、赵君丰富的

职业教育及在线教育的经验,以及三人之间形成的共同的优势,有利于公司更加

聚焦职业教育的发展,并有利于上市公司在线教育发展战略的实施。

故江勇、江胜、中大瑞泽、赵君拟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及江勇、江胜、

赵君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建文、罗华东和罗旭东,以及江勇、赵君、江

胜和中大瑞泽的书面确认,出售资产、股东减持及筹划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不是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一揽子方案的一部分,不是相关方达成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的前提

条件。

保荐机构就上市公司出售仪器仪表制造业资产、罗旭东减持及本次非公开筹

划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原因和背景,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建文、罗华东和罗旭

东,以及江勇、赵君、江胜和中大瑞泽进行访谈并取得书面确认,经核查,认为

上市公司出售仪器仪表制造业资产、罗旭东减持及本次非公开筹划实际控制人变

更是基于不同的背景下,各方所做出的独立决定,并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一

揽子方案的一部分,也并非是相关方达成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的前提条件。

(2)请说明公司、现实际控制人罗建文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江勇、江胜、赵

君、中大瑞泽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的协议或安排,公司及相关方是否存在信息披

露违规的情形。



保荐机构通过与相关方进行访谈并取得书面确认,经核查,认为从重大资产

重组期间至今,公司、现实际控制人罗建文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江勇、江胜、赵君、

中大瑞泽之间不存在其他的协议或安排,公司及相关方不涉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

形。

3、请公司财务顾问及律师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引

进战略投资者的议案》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议

案》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战略投

资者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沙开元仪器股

份有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16号)之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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