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08 01:59:1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31 次
有鉴于此,基于1978年以来学界每十年对经济法理论发展和制度变迁的回顾,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的相关研究成果,基于对经济法制度产生基础的不同认知和基本共识,有必要在上述分析框架下,将70年的历史分为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1949年—1978年)与之后的40年(1979年—2019年)两个阶段,它们恰好对应我国“主要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和“主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时期。审视不同阶段经济法制度的存续和发展状态,揭示其变迁轨迹和相关规律,对于丰富和发展经济法理论,明晰我国经济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推进经济法的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试图说明,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变迁,与经济体制的变革直接相关;不同时期的经济体制,则与特定的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应,并呈现于“经济宪法”之中,影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制度的生成和发展。本文将依循“经济体制—经济管理体制—经济宪法”的逻辑主线或分析框架,探究不同时期经济体制变革对经济法制度的影响,以及它们与经济管理体制乃至“经济宪法”的密切关联,通过揭示不同经济体制、经济管理体制、“经济宪法”变革带来的经济法制度的“沉浮”变化,展现和挖掘70年来中国经济法制度的变迁轨迹及内在规律。
二、经济体制变革与经济法制度的“沉浮”
在既往70年间,中国经历了不同类型经济体制的重大抉择和具体实践。其中,主要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前30年(包括从1949年到1956年由新民主主义经济向计划经济的过渡时期,或称从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向计划经济体制过渡的时期),是经济法制度日益式微、不断“沉降”或被废弃的阶段;主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后40年(包括从1979年到1992年由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是经济法制度日益强盛、不断“浮升”或被倚重的阶段。上述两大阶段都包含“过渡期”,每类经济体制的实行都是“渐进”的过程,在不同时期,经济法制度的存续状态和发展趋势亦各不相同。通过揭示经济法制度在不同时期的“沉浮”变化,有助于说明不同经济体制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重要影响,以及尊重经济规律的重要性,并揭示经济法为市场经济体制提供的重要法律保障。
(一)前30年: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与经济法制度的“沉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如何在战争废墟上发展经济,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由于根据地时期的制度建设主要服务于战时的统制经济,以保障战争的胜利,就像“一战”时期德国的“战时统制法”一样,难以满足常态下国家治理的需要。为了解决当时政权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财政、税收、金融、物价等经济领域的制度建设。
在当时百废待兴的形势下,国家需要基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国情,建立新经济体制、制定新法律制度。为了尽快恢复和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国家采取了“三大举措”:第一,没收官僚资本,形成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以解决城市问题;第二,实行土地改革,变地主所有制为农民所有制,以解决农村问题;第三,统一财政经济,加强对市场、物价和金融的管控,逐步实现财政收支、物资调度和货币发行的“三统一”,以保障整体经济的稳定。到1956年底,随着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公有制的绝对优势地位得以确立。上述“三大举措”和“三大改造”,为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奠定了重要基础。
为配合上述举措,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了许多政策、法规,较有代表性的如《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及《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等。由于上述制度是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因此,即使依据“经济法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理论,仍可将其大体归入经济法的制度类型。尽管在国民经济恢复和“三大改造”的过渡时期,国家对整体经济体制的选择尚未明晰,从而使上述制度具有一定的“过渡性”,但这些制度对于政权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应予充分肯定。
从经济体制的选择看,在1949年到1978年的30年间,自1956年底“三大改造”完成,我国开始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不发达市场经济(或称准市场经济),逐渐转向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较为单一的计划经济。伴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国家主要靠计划手段管理经济,直接的政策手段、行政命令变得更为重要,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日渐式微,发展经济的思想被边缘化甚至遭到批判,许多法律制度被废弃,包括经济法在内的多种经济法律制度都失去了存续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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