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 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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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4-16 13:27:25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58 次


原标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 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保荐工作概述

  2019年12月20日,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中新集团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需对中新集团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度中信证券对中新集团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现场检查情况

  2019年12月26日,保荐机构对中新集团进行了现场检查,全面核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内容。现场检查结束后,中信证券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发行上市之前,中新集团已建立健全了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2019年度,中新集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情况良好,并有效地执行了《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2019年12月26日,保荐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对中新集团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督导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督导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督导公司完整保存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

  3、募集资金使用督导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613号”《关于核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中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9,89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9,436,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2,000,000.00元。实际到账金额人民币1,377,957,182.29元,包括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0,003,170.09元(含税金额人民币20,758,280.3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12月17日全部到账,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0468799_B01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收到募集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为人民币45,634.89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378,002,817.18元。

  4、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19年度,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进行了事前事后查阅,督促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会议文件及决议,切实履行了保荐职责。保荐机构详细了解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情况,认为公司职能机构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注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投资情况进行了监督与核查。2019年以来,公司已经针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并遵照执行,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对中新集团2019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中新集团2019年度未发生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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