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科技: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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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4-28 12:02:29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87 次


汇金科技: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0年04月28日 03:29:11&nbsp中财网    

原标题:汇金科技: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汇金科技: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届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







不适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

陈喆女士就减持意向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

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

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如本人确定

减持公司股份的,则在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不构成重

大干扰的条件下,本人每年所累积减持的股份总数将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100%。该等减持方式为大宗交

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该等减持行为,将

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

价相应进行调整”。

陈喆女士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以上承诺内容,均不因陈喆女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被放弃或失效。



持股

5%

以上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马

先生就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任职期间

本人每年转

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所持发行

票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马铮先生就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人在锁定期

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

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

定是否减持所持公

司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如本人

确定减持

司股份的,则在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不构

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本人每年所累积减持的股份总

数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

100%

。该等减持方式为大

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该等减持行

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期间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马铮先生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

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

益”。



以上承诺内容,均不因马铮先生职

变更、离职

等原因被放弃或失效。



持股

5%

以下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宋京生先生就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

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任职期

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所持发

行人股票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月”。



宋京生先生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如下:“

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应向公

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以上承诺内容

均不因宋京生先

生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被放弃或失效。







不适用





衡赢真盛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一年内,本有限合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有限

合伙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衡赢真盛就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有限合伙所

持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将严格履行锁定承诺,在股

份锁定期满并不违背承诺的条件下,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每次减

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

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减持将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

他方式依法进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

进行调整”。

衡赢真盛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有限合伙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本有限合伙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

收益”。



瑞信投资实际控制人为陈喆女士,就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所持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瑞信投资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本公司应向发行人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其余5位自然人股东梁铁民、宋昌林、王毅、李

志良、李智勇

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

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其余5位自然人股东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承诺如下:“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

益”。







不适用





2

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

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公司A 股股票上市后3年内,收盘价(除权除息

后,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

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

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及发行人回购的相关义务。未来新聘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本承诺规定的增持及

回购的相关义务。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为:(1)公司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票;(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选用前

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2)不能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为:第一选择为公司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除非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

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第二

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2)控股股

东因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如增持公司股票

将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

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等情

形)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计划,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第三选

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第一选

择和第二选择已实施或因故未实施后,公司股票仍未

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实

施股票回购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回购股票议案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每一自然年度,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

限一次。

3、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在

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

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

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

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

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

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实施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控股股东未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

且在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

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条件或公司控股股东决定不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划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

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控股股东已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控股股东已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但仍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董事(不

含控股股东、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

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的计划



控股股东因故未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或在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

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实施完成后90日内或控股股东未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计划公告之日起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

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

的30%。

董事(不含控股股东、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

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

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

相应承诺。

5、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和/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后,公司股票仍未满

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或控股股东

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未能实

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

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

相应的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

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

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

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

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条件。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

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6、约束机制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承

诺的规定提出增持股票计划和/或实施增持股票计划

的,发行人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

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发行人有权扣减其应向

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

的,扣减数额应累计计算。

(2)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承诺的规定提出增

持股票计划和/或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发行人有权

责令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

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仍不履行,发行人有权自行扣减其应向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3)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拒不履行本承诺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

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

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发行人董事

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发行人拒不履行本承诺规定义务的,发行人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本预案规

定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3

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就未能履行上

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发行人上市后,如发

行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向投资者赔

偿相关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陈喆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控股股东陈喆就

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发行人上

市后,如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自违

反相关承诺之日起,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的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如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4

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发行人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发行

人上市后,如发行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

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行人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控股股东陈喆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

约束措施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如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

承诺,自违反相

关承诺之日起,本人因违反承诺所

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上述承

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如果本人未履

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发行人停止向

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

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而

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

弥补完发行人、投

资者的损失为止”。



5

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承诺不

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承诺对本人的职

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

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由董事会或

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承诺本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上

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

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

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

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6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政

策承诺:公司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相求,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

后适用的《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

案)》及《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

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

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发行人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公司上

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

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向

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不适用





7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喆女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本人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

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

控股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将来也不会从事与发

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将不投资与发行人相同或

相似的企业或项目,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直

接或间接的竞争;保证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

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陈喆女士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如果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

述承诺,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将在发行

人董事会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本人拒不赔偿发行人遭受的相关损失的,发行人有权

相应扣减发行人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及工资薪酬,作

为本人对发行人的赔偿”。







不适用





8

持股

5%

以上股东做出的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喆女士承诺:“1、

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

控制性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

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

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

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

发行人利益的行为;4、在发行人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本人将积极、善意

促使发行人采取如下措施规范该等关联交易:(1)严

格遵守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

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2)依照市场经济

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陈喆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若本

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使发行人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

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将在发行人董事会通知的时限内

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本人拒不赔偿发行人遭受

的相关损失的,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发行人应向本人支

付的分红及工资薪酬,作为本人对发行人的赔偿。本人

应配合发行人消除或规范相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马铮、衡赢真盛承诺:“1、

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5%以上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

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5%以上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

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

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

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4、在发行人将

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控制的企业的

关联交易时,本人/企业将积极、善意促使发行人采取

如下措施规范该等关联交易:(1)严格遵守发行人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细进行信息披露;(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

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马铮、衡赢真盛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承诺:“本人/企业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承诺如下:若本人/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使发行人

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企

业将在发行人董事会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发行人因此

遭受的损失。本人/企业拒不赔偿发行人遭受的相关

损失的,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发行人应向本人/企业

支付的分红及/或工资薪酬,作为本人/企业对发行人

的赔偿。本人/企业应配合发行人消除或规范相关关

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

公允价格等”。







四、 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3.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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