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证券从业人员不仅违法炒股还场外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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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4-24 18:22:1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76 次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4月24日,江西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人张甜2014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3日期间就职于海通证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为证券从业人员。

  经查,张甜在从业期间内控制“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此外,张甜还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张甜提出申辩意见,认为对其罚款金额明显过重。

  经复核,江西证监局认为,“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四个证券账户均在同一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经纪人均为张甜;配资协议约定“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账户提供给张甜使用,“李某”“刘某2”账户名义持有人与张甜存在朋友或亲属关系;上述四个账户在涉案期间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高度趋同,账户的资金来源或去向均指向张甜。从人员关系、账户关联、资金关联、行为一致性等方面足以认定张甜对4个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权益,实际控制4个账户。

  江西证监局表示,张甜不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还联系配资公司实施场外股票配资。场外配资行为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市场风险成倍放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是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调查期间江西证监局多次要求张甜通知李某和刘某2到案接受调查谈话,张甜均推诿拒绝,且串通他人编造事实,不配合调查。江西证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本案的各种相关情况,当事人关于量罚过重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综上,江西证监局对证券从业人员张甜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张甜违法所得59.19万元,并处以118.38万元罚款;对张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没收张甜违法所得59.19万元,罚款148.38万元。(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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