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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广信股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0年05月07日 16:07:08 中财网
原标题:广信股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作为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广信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广信股份进行
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9 年度广信股份持续督导
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根据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
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且
双方与原保荐机构签订了补
充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已按要求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2019年度
无重大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
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制度、规则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制度、规则
9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详见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
况
”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
况
”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
况
”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杨光亮在担任
蓝丰生化(
002513)独立董事
2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期间,因蓝丰生化相关违规事
项,其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警告并罚
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除上
述情形外,公司或相关主体未
出现该等事项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能够履行相关承诺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
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3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
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等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
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
用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广信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广信股份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
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应予
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经核查,广信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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