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10 03:42:13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66 次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体现中国特色,按照中央领导、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与省以下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中央领导,加强省级统筹,明确分级权责。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授权范围以及确定的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进一步细化具体事项,做到边界清晰规范,充分调动各州、市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稳妥推进改革。按照中央划分原则,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完善各级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3.坚持分类施策,推进协调联动,优化结构机制。结合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外溢性和地方政府履职能力,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加强政策系统联动,推进省与各地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加快推进我省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四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第一档昆明市,省级分担20%;第二档曲靖、玉溪、楚雄、红河、大理5个州、市,省级分担70%;第三档昭通、保山、文山、普洱、西双版纳、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冲3个财政省直管县、市,省级分担85%;第四档怒江、迪庆2个州,省级分担90%。涉及校舍安全保障、其他经常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及省级经费对州、市予以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以及单独核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同时,按照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水平。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8∶2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四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将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以及人口较少民族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四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增加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人口较少民族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增加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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