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利通电子: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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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4-20 23:20:1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71 次


[年报]利通电子: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0年04月20日 16:21:58&nbsp中财网    

原标题:利通电子: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年报]利通电子: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股票代码





603

629





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都晨辉

朱玉华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

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利通电子

”、“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自利通电子上市之日起

利通电子

进行持续督导。



现就

201

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保荐机构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或前次提交《持续

督导年度报告书》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

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并

于 2020 年 4 月 7 日至 2020 年 4 月 9 日对

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规范等。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行为规范并有效执行。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9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也未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要求履行

相关承诺。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未发现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

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现场检查工作。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募集

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自进入持续督导期以来的信息披露

文件均进行了

事前及事后

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

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三会议资料作为持续督导底稿归



根据保荐机构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

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上市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

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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