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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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 2020-0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A 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回购的相关议案已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回购数量:拟回购股份数量下限为 4,538.325 万股,上限为
9,076.65 万股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 A 股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8.81 元/股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因投资于公司 H 股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存续期将届满,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复公司问询,
称其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存在赎回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计划,
相关操作将严格遵循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定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
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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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宏观经济调控、信贷政策收紧、
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
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
划尚需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相关监管审批或备案程
序。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存在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的风险。
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启动未授出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
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基于对公司未
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公司拟从二级
市场回购 A 股股份,作为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
编制了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
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
董事对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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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积极响应国家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增强投资者信心,
维护股东权益,同时,深化落实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员工与公
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市场化机制,进一步激发公司活力,公司拟
回购 A 股股份,作为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1、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 A 股股份方案
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
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
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
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
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
定进行。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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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
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8.81 元/股。回购股份的价
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
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六)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
总额
预计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回购用途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限
(万股) 的比例(%)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限制性股 回购的资金总额
通过回购 A 股股份
票股权激 4,538.325-9,076.65 0.5-1.0 不超过人民币
方案之日起 12 个
励计划 26.15 亿元
月内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作为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按
照相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还需履行监管审批或备案程序。
公司拟回购股份数量下限为 4,538.325 万股,即不低于公司当前
总股本的 0.5%;上限为 9,076.65 万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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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6.15 亿元。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回购股份全部用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则公司股本变
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增减变动 数量(股) 比例(%)
A股 7,357,604,320 81.06 - 7,357,604,320 81.06
-流通股 7,357,604,320 81.06 -90,766,500 7,266,837,820 80.06
-限售股 - - +90,766,500 90,766,500 1.00
H股 1,719,045,680 18.94 - 1,719,045,680 18.94
合计 9,076,650,000 100.00 - 9,076,650,000 100.00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
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5,621.81 亿元,同比增长
52.4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225.37 亿元,同比增长
18.52%;货币资金(扣除客户存款后)498.53 亿元。2019 年度公司
实现营业收入 248.63 亿元,同比增长 54.35%;净利润 90.57 亿元,
同比增长 75.49%,盈利能力位居行业前列。
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26.15 亿元测算,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货币资金(扣除客户存款后)的比例
分别为 0.47%、2.13%、5.25%。根据上述财务数据结合公司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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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控等因素,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的整体
价值。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
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
学习贯彻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
况,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
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
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回购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人民币 26.15 亿元,相对公司总资产规模较小,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
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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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 A 股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
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 A
股股份方案。
(十一)公司董监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
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
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因投资于公司 H 股的“长安资产华泰 2 号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安华泰 2 号资管计划”)根据相关规定
存续期将届满,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姜健先生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赎
回“长安华泰 2 号资管计划”份额 110 万份,对应总金额人民币
1,135,200 元。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
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
亦不存在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在本次回购 A 股期间无增持计
划,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周易先生及公司董事朱
学博先生因“长安华泰 2 号资管计划”存续期将届满,存在赎回该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计划,相关操作将严格遵循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定,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减持计划。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
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20 年 3 月 26 日,公司已分别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
存在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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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问询,截至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执行
委员会主任周易先生及公司董事朱学博先生回复,因投资于公司 H 股
的“长安华泰 2 号资管计划”根据相关规定存续期将届满,未来 3 个
月、未来 6 个月存在赎回“长安华泰 2 号资管计划”份额的计划,相
关操作将严格遵循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定。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无减持公司
股份的计划。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如未能在
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的,未使
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
行。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作为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不会
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公
司未能或未能全部实施上述用途,公司将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注销本
次回购的未使用部分股份,并就注销股份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的法律
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有效协调回购股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框架和原则
下,董事会授权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执行委员会主任周易先生、执行委
员会委员兼董事会秘书张辉先生共同或分别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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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
的具体情况,制定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外,被授权人士将对回购股份的具体
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4、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5、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
回购方案;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
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
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宏观经济调控、信贷政策收
紧、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
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三)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
计划尚需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相关监管审批或备案
程序。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存在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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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启动未授出股份注销程序的风
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
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3198364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五、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就本次回购出具了《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部分 A 股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公司已就本
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回
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实施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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