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15 18:08:2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26 次
[年报]大千生态: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0年04月14日 21:36:30 中财网
原标题:大千生态: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19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
2,175万股,
每股面值
1.00元人民币,发行价格
15.2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190.50
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等相关发行费用合计
3,618.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9,572.50万元。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大千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大千生态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
导期为
2017年3月10日至
2019年12月31日。现就
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已签署保荐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
1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
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在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不存在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
违法违规事项。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
经核查,在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情况。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在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
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
况。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经核查,在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在执行《公司章程》、
“三会
”议事规
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方面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
求。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
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文件。经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在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
事前审阅和规定期限内的事后审阅,公
司给予了积极配合。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公司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相关披露文
件进行了修订以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截至本报告
2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问题而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公司于
2019年
10月
28日收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出的《关于
对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有
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
公监函〔
2018〕0123号)。
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
格按照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
有重大信息。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在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当事人不
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未履行承
诺的事项。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经核查,在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
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
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在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保荐机构于
2019年
12月
16日至
17日
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制
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与公司进行了
事前沟通以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场
3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检查结束后,保荐机构将检查结果及时
通知了公司。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在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经核查,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19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
项,并发表意见。
经核查,
2019年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
司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德邦证券对大千生态
2019年持续督导期
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
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
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
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
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德邦证券认为,大千生态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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