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31 06:52:32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4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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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网讯 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规定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证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3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暂行规定》发布的主要背景、内容、实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请介绍一下《暂行规定》制定的主要背景和目的。
答: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提出了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明确了具有科创属性企业的内涵和外延,同时规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标准的企业申报科创板。
上交所本次发布的《暂行规定》,是按照《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制定的,细化了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充分体现了科创板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包容性;将科创属性指标评价体系与科创板定位把握相对应;在此基础上,精简优化了科创板定位把握中有关自我评估、核查把关、审核问询的程序和要求。基本考虑有如下两方面:
一是坚持和把握好定位,持续建设好科创板。《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对如何把握好科创板定位已经提出了基本要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指引》提出了供实践执行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标准的企业申报科创板,进一步明确了市场预期。
《暂行规定》明确将着重基于科创属性评价要求来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一步增强了把握科创板定位的重点和方式。通过上述规定,有关科创板定位的原则性要求,得到了制度化和具体化,坚守科创板定位有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上述规定的颁布和执行,有助于进一步将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科创企业集聚到科创板,更好发挥其促进资本和科技融合的示范和引领功能。
二是进一步增强透明度,方便科创企业申报科创板。根据已有的制度安排,发行人申报科创板时需就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中介机构需要核查把关,并出具专项意见;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中,着重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和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是否合理。从执行情况看,上述制度安排总体上是可行的。但同时应当看到,相关规则中有关科创板定位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如何评价企业的科创属性、判断企业“科创成色”和“科创含量”的高低十分复杂,客观存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申报时对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有顾虑、有关科创板定位评估和核查的形式及内容不统一、审核中与科创板定位相关内容的问询过严过细等问题。
《暂行规定》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科创属性评价指引的指导性要求,结合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实践,对发行人如何自我评估、保荐机构如何核查把关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精简了优化评估和核查内容,并专门制订了示范格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评估判断将聚焦科创属性评价指标,重点突出、简便易行。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交易所对科创板定位的把握,也将着重围绕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来问询,进一步降低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成本、提高发行上市审核效率。
2.请简要介绍科创板定位把握的总体情况。所规定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与科创板定位把握之间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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