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27 20:37:0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93 次
洪城水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时间:2020年04月27日 17:20:53 中财网
原标题:洪城水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股票简称
洪城水业
报告年度
2019年度
股票代码
600461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
作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水业”、“公司”或“发行人”)
2018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对洪城水业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9
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现就2019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
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东方投行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持续督
导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
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东方投行已与洪水业签订保荐协议,协议
中已明确规定了各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利义务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
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
督导工作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
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洪城水业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
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按有关
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情况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方投行通过电
话、现场交流等形式督导洪城水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2019年,洪城水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
诺的情况出现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已督促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
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已督促公司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现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存在失效的情况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已督促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
按制度规定严格执行,经核查,2019年度
持续督导期间洪城水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方投行对洪城
水业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
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
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公司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出具
监管关注函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
诺事项的情况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
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该等
情况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
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
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该等
情况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保荐机构已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
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
场检查工作质量,并已按规定对洪城水业
进行了现场检查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
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
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
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
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经核查,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该等
情况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
2019年度,保荐机构通过每月核对募集资
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对公司募集使用进
行现场检查等方式,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
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出具
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
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洪城水业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洪城水业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洪城水业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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