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27 20:38:1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86 次
[年报]长城军工: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0年04月27日 17:52:00 中财网
原标题:长城军工: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13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安徽长
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军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14,8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2,8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7,497,742.8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5,342,257.16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中证天通(2018)证验字第0202001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长城军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长
城军工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8年8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现就
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已签署保荐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
3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须
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项。
4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
5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
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形。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公司在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
则等公司治理制度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
公司制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保荐
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
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文件。经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
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及时事后审阅,
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根据保荐机构
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形。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情形。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该
等情形。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
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等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工作质量。
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
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与公
司进行了事前沟通以确保工作的有效开
展。现场检查结束后,保荐机构将检查
结果及时通知了公司。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
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了专项
现场检查,并出具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进行专
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情形。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东海证券对长城军工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
序进行了检查,主要方式包括: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
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等。
经核查,东海证券认为,长城军工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
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在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郭 婧 丁正学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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