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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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3-28 16:08:3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95 次


紫金矿业: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时间:2020年03月27日 21:43:59&nbsp中财网    

原标题:紫金矿业: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紫金矿业: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1942号)核准,并经

贵所同意,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公司”)

公开

增发

不超过

34亿

股

A股股票。截至

2019年

11月

21日止,公司本次公开

增发

A

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46,041,055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3.41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99,999,997.5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52,572,030.1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47,427,967.43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9年

11月

21日全部到帐,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验证并出具

安

永华明

(

2019)

验字第

60468092_H01号验资报告。公司股票已于

2017年

11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

、“保荐机构”

)作为紫金矿

业

2018年度

公开增发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对紫金矿业的持续督导工作。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保荐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紫金矿业

2019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1





制定

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及制度

,

保证

能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续督导制度

,

并根据公司

的

具体情况

制定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通过日常沟通

、

定期回访

、

现场检查

等方式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

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访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其中

2020年

3月保荐机构对紫

金矿业进行了现场检查,随后通过电

话会议等形式落实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后续工作,完成了全部现场检查流程。



3





持续督导期间

,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

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

未发生

需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规事项

。



4





持续督导期间

,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

、

违背承诺

等事项

,

应自发现或应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

、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

,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经核查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

无违法

违规情况

,

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

情况

。



5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

无违法

违规情况

,

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

情况

。



6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

,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

《公司章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

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相关内控

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

要求并得到了有

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进行了核查

,

事前审阅了信息披露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公司信息披露制

度完备

,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



9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本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

,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

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

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

阅

。

公司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适当地调整

。截至本报

告签署日,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

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经核查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

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

、

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

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



12





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不

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

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13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

,

截至本报告

签署日

,

公司未

发生该等情况

。



14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

公司未

发生该等情况

。



15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作计划

,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的质量。



16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

公司未

发生该等情况

。



17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



经核查

,

2019年度,公司按照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储

存,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安信证券

对

紫金矿业

自

公开增发

股份

2019年

11月

29日

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

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并将

相关文件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

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

合相关规定

。



经核查,

安信

证券认为,

紫金矿业

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

上市

公司是否存

《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紫金矿业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

《保荐办法》

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

报告

书

》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喜慧











徐

恩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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