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26 04:53:33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01 次
三项制度的出台对于险资对冲利率风险,支持资本市场具有重大意义,业界也将把握机会,加强衍生产品运用。
□实习记者 于文哲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3项制度向业内征求意见,包括《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有效对冲利率风险 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中国太保集团首席投资官邓斌介绍,多年来,国际上险资广泛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风险对冲、资产负债管理和战术资产配置,中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
险资也有运用衍生产品的内在需求。当前中长期利率下行环境下,险资作为长期资金,面临的资产负债久期不匹配问题加剧;“险资配置中利率债和信用债占比较高,利率风险暴露较大。”光大永明资产方面表示。
当前,保险机构已参与股指期货、利率互换等衍生品交易,尚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作为一种利率衍生品工具,具有增加资产久期、降低利率风险、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等作用,开放后,有望缓解险资投资目前面临的问题。
深化参与衍生品交易,不仅对险资自身有利,对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也有积极作用。“第一,这既是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也将为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创造更好的环境;第二,进一步丰富了衍生品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从而增加市场深度、增强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提升市场定价有效性。”光大永明资产方面表示。
坤志资管首席经济学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席金融市场专家俞平康表示,衍生品本身即为资本市场提供了不需要大幅调仓即可避险的工具,险资作为规模大、风格稳健的长期投资者,参与交易更可使整个资本市场趋于稳定、理性。
仅限对冲避险 不得用于投机
值得注意的是,三项制度对险资参与衍生品交易目的,以及参与主体资质条件有严格限制。“制度一再强调险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以对冲和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避免方向判断失误带来的资产大幅贬值;参与公司需要拥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衍生品操作制度和满足条件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等,说明了监管对于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视。”光大永明资产方面表示。
某保险资管机构认为,放开国债期货,旨在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风险对冲工具;另两项制度分别是对2012年94号文(以下简称“衍生品大办法”)与95号文(以下简称“股指期货通知”)的升级,促进衍生品“1+N”的政策框架的延展性,为将来放开更多品种作铺垫。
该机构分析了每项制度的核心看点。对于新放开的国债期货,一是对冲期限为半年(股指期货仅为一个月),可选择的合约品种更多样化,丰富了套期保值策略的灵活性;二是明确了国债期货可用于对冲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为保险公司优化资产负债匹配提供了新的工具,同时也打开了运用利率衍生工具的思路、激发新需求,助力资产解决方案的推广;三是相较股指期货的现金交割,国债期货采用现货交割的方式,对交易、运营和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衍生品大办法修订,一是对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准入门槛,增设了偿付能力的量化标准以及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预判未来这两项量化结果会频率出现在资金运用的准入门槛中,这一趋势将日益提升保险公司对资产负债匹配的重视度;二是强调了衍生品运用能力的持续合规要求,同时加大处罚力度;三是降低了监管报告的报送频率,为保险机构进行减负;四是放开了受托业外资金参与衍生品的要求,现行的94号文中“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表述,已调整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管理”。该条款的修订,提升了第三方业务展业时的竞争力。
对于股指期货通知修订,一是规则调整整体上影响中性,其中委托人和托管人的准入门槛相较2012年旧文并无调整;二是涉及交易的核心规则限制均未改变,包括额外一倍的现金保证金、交易限制于套期保值策略、套期保值期限仅一个月。
邓斌认为,3项制度中的部分细节还有可进一步思考的空间。例如,股票期货既应该严禁裸空,也可考虑允许做多;再如,如何避免打时间差套利等风险。以上这些在新规则中尚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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