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23 20:30:03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14 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20日,福州海关网站发布平潭海关关于恒一(平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关缉违字〔2020〕0013号)。
2019年12月9日,平潭海关对台小额商品市场监管科对当事人恒一(平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盘仓盘库作业,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以“对台小额商品市场”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玉山台湾威士忌(ys)40度”与海关系统库存数据不符。截止12月9日“玉山台湾威士忌(ys)40度”短少21000毫升。当事人对盘亏的海关监管货物的去向,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经平潭海关计核,短少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225.31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05.57元。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盘库工作记录表、涉案货物报关单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企业自查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笔录、小台市场巡查记录表,海关信息化系统提取数据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平潭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0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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