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18 02:47:13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51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咨询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统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是指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业务类别】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包括下列类别: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的经营性活动。
(二)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者按规定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的经营性活动。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指对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或者部分走势进行分析预测,或者对于股票、债券等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价值、价格波动等进行分析,并向客户发布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性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第四条 【经营原则】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资本实力、人力资源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持牌经营】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提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建议的,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应当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使用“证券投资咨询”“基金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开展经营性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管理型投顾】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可以向客户提供管理型投资顾问服务,在客户授权范围内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等事项。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准入条件】申请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二)股权结构清晰,权属明确,法人治理结构良好;
(三)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四)具有与所从事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和业务设施,以及健全高效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六)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股东条件】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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