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商行回复证监会问询:理财产品存在“多层嵌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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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期货入门网

日期:2020-03-16 09:33:18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07 次


  近日,青农商行(002958,股吧)发布公告,针对证监会关于其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回复。



  据了解,2月28日,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指出,青农商行存在7项问题有待补充说明,主要包括理财业务风险、同业业务相关风险及行政处罚等问题。

  理财产品存在“多层嵌套”的情况

  关于理财业务风险问题,证监会要求青农商行补充说明《资管新规》发布后理财业务的核查、过渡期安排等问题。

  青农商行表示,自《资管新规》发布以来,该行逐条对照《资管新规》,对存续的理财产品进行核查。

  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青农商行保本理财产品规模和非保本理财产品规模分别为25.29亿元、234.06亿元。目前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存续理财产品524只,其中“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3只,“预期收益型”存续521只。

  截至2019年6月末,青农商行尚存在四项问题有待规范:存在保本理财产品,存续的保本理财产品规模25.29亿元,占该行理财产品总规模的9.75%;存在封闭式理财产品期限低于90天的情况,涉及理财产品规模25.42亿元;未对“净值型”理财产品进行外部审计;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存在“多层嵌套”的情况,涉及资产规模28.14亿元。

  青农商行表示,《资管新规》过渡期内,将采取明确老资产的处置方案,防范业务风险;有序压降老产品规模,构建新产品体系等措施有序推进转型发展。

  与包商银行两笔外币拆借业务债权剩余未兑付利息金额12.73万美元

  关于同业业务风险,证监会要求青农商行补充说明投资对手涉及风险隐患的,说明同业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及后续收回情况等问题。

  青农商行回复指出,截至2019年6月末,该行拆出包商银行2笔存款,折合人民币1.03亿元。该行于2019年6月与包商银行接管组签订《债权收购与转让协议》,对于协议未覆盖的敞口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人民币92.7万元。

  青农商行称,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该行与包商银行的两笔外币拆借业务全部本金和部分利息均已按期兑付,两笔债权剩余未兑付利息金额为12.73万美元,将参与后续追偿。

  截至2019年6月末,青农商行所投资的“汇鑫 10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第16、17期持有包商银行同业存款均为人民币3亿元,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本行于2019年6月与包商银行接管组签订《债权收购与转让协议》,出于谨慎性考虑,已对协议中未被收购并依法参与后续受偿的债权全额确认公允价值浮亏,金额为人民币0.55亿,后续将根据实际兑付情况进行调整,其公允价值能够公允地反映资产的整体风险状况。”青农商行表示。

  4年被罚17次共计347万元

  资料显示,近4年,青农商行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因违反相关监管规定而被银保监局、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处以共计17笔行政处罚,罚金合计347万元,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按规定比例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违规向房地产评估公司收取费用、占压财政资金等。

  证监会要求青农商行的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行政处罚事项的整改情况,并结合处罚适用规则分析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青农商行认为“鉴于本行及其子公司未因上述处罚导致合法存续或业务经营所需之批准、许可、授权或备案被撤销,且涉及的罚没款占本行的资产总额的比例很小。本行及其子公司在上述处罚作出后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以消除上述违规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且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说明确认相关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综上,报告期受到的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青农商行于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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