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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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期货入门网

日期:2020-03-11 16:03:13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06 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服务实体经济。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八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者“期权交易所”等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业务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客户、境外经纪机构、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基本业务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会员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七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更换会员理事、会员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四)监事会提议。

会员大会可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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