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28 08:54:31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07 次
穗交规字〔2018〕11号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
财政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6日
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穗新能源汽车办〔2017〕2号,以下简称《补贴标准通知》)等文件,为规范本市公交电动化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补贴奖励对象为2016年1月1日起在广州市首次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且在本市中心区(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等6区,下同)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营运证的新能源公交车。外围5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补贴奖励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配套购置补贴、减排奖励等资金,由市财政以公交电动化财政补贴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安排。
第五条 市交委负责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申请的受理及审核,并将市公交电动化财政补贴资金编入部门预算;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预算落实和拨付。
第二章 地方配套购置补贴条件及申请资料
第六条 本市新能源公交车购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购置补贴(包括省和市补贴)。地方配套购置补贴对象是公交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销售的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公交企业进行结算,地方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再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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