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员工4宗违规被警示 承诺无风险年化收益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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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期货入门网

日期:2020-03-03 04:37:14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69 次


  原标题:国元证券员工4宗违规吃警示函 承诺无风险年化收益15%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19〕28号)显示,经查,当事人刘世杰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元证券”,000728)天津河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营销经理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月,向客户介绍新股申购项目,承诺无风险年化收益15%;2018年11月16日,通过索要客户证券账户用户名和密码,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账户资金查询事宜;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向客户提供荐股信息;2017年期间,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业务咨询及合同文本。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三)(六)项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当事人刘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当事人刘世杰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职业道德操守,规范执业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当事人刘世杰曾于2012年8月10日在国元证券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变更记录显示,刘世杰已于2019年10月18日从国元证券备案离职。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刘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世杰:



  经查,你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营销经理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月,向客户介绍新股申购项目,承诺无风险年化收益15%;2018年11月16日,通过索要客户证券账户用户名和密码,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账户资金查询事宜;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向客户提供荐股信息;2017年期间,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业务咨询及合同文本。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三)(六)项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职业道德操守,规范执业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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