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11 10:21:24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67 次
中国网财经9月25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期,浙江证监局发布了关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其营业部负责人余长青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及其营业部负责人沈建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存在向投资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的行为;二是合规管理人员从事销售工作;三是未关注个别投资者短时间内多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四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中,未勾选产品所属投资品种和投资者的适当性评估结果;五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责令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
与此同时,余长青作为时任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下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一是营业部员工存在向投资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的行为;二是合规管理人员从事销售工作;三是未关注个别投资者短时间内多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四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中,未勾选产品所属投资品种和客户的适当性评估结果;五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
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余长青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投资者在付款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材料;二是交由部分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内部规定,反映出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责令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
除此之外,沈建昌时任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下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一是部分投资者在付款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材料;二是交由部分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上述行为违反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内部规定,反映出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沈建昌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四)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上一篇:上一篇:华夏基金:关于在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2019
下一篇:下一篇:爱建证券一口气招聘6高管!将高管大洗牌?三点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