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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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时间:2020年03月08日 16:20:19 中财网
原标题:长江证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股票的可
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0、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1、联席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
12、“长证转债”信用评级: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合信用)对“长证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联合信用出具的联
合[2017]250号《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信用评级报告》,长江证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
根据联合信用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18年度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18]786
号),长江证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
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根据联合信用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年度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19]847号),长
江证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长证转债”第二年付息,
计息期间为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票面利率为0.4%,每10
张“长证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0元(含税)。
对于持有“长证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
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3.20元;对于持有“长证
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4.00元;
对于持有“长证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每10张派发利息4.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
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11日(星期三)
2、除息日:2020年3月12日(星期四)
3、付息日:2020年3月12日(星期四)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0年3月1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长证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的权益登记日前(包括付息的权益登
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
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
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咨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邮编:430015
咨询联系人:吕也
咨询电话:027-65799866
传真:027-85481726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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