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30 11:08:49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87 次
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步入了更为关键的存量领域。
继今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新发放贷款主要参考LPR定价后,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下称公告)明确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有关事宜。转换工作自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因为涉及千家万户,存量房贷定价基准转换备受关注。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称,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并给出了具体的转换方法。
作为信贷市场“第一线”参与者,银行对利率市场化的感知最为敏感。银行相关人士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因为LPR改革按照“先增量试点、后存量并轨”的路径稳步推进,对于银行的影响可控,从长远来看,银行应主动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目前,各家银行已经开展“备战”行动,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
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 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公告称,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仍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为进一步深化LPR改革,人民银行发布了公告,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平稳转换。
“当前推动存量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说是水到渠成。”建设银行相关负责人说。这位负责人认为,人民银行推动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是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工作的重要一步,也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环,意义重大。
存量贷款按照LPR定价后,LPR引导融资成本下行的有效性将进一步增强,将会带动整个社会融资成本出现明显下行,有助于“稳增长”。
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彭家文指出,公告完成了存量贷款向LPR定价转换,进一步疏通了市场利率向存量贷款利率的传导机制,全面推动贷款市场化定价。在市场普遍预期LPR下行情况下,新发放贷款利率跟随LPR下行的同时,存量贷款利率也将跟随下行,强化了LPR对贷款利率的指导作用,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存量房贷最“吸睛” 转换时点利率不变
作为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存量房贷的定价基准转换关系千家万户。据上证报记者了解,目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每个月增量达几十万笔,存量房贷合同则多达6000多万笔。
按照公告内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强调,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他还进一步解释说,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确定,确定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不再调整;加点数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与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可为负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由于该业务涉及面宽广,上述有关负责人指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银行应尽快制定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计划,包括系统配套、人员培训等,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官网和网点公告、短信、邮件、手机银行和电话通知等)告知客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尽可能以简便易行的方式变更原合同条款。
与此同时,为了保证银行和客户合理分散办理,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月至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在彭家文看来,上述安排便于客户理解,也便于商业银行推动利率转换工作。
银行“备战”积极 行业定价能力待提升
规模庞大的存量贷款的定价改革,会否影响银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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