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尔 胜: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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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尔 胜: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时间:2020年03月10日 20:51:05 中财网
原标题:法 尔 胜: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
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
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
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之日(即2020年1月23日)前6个
月至《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公告之前
一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
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
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自然人及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各方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存在以下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序号
姓名
买卖日期
股份变动情
况(股)
变动
方向
身份
1
张琴娣
2019-09-03
500.00
卖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江、周
津如及张炜的亲属,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周建松的配偶
2019-09-05
500.00
卖出
2
吴研
2019-08-01
1,500.00
卖出
摩山保理的董事
2019-09-23
500.00
卖出
2019-09-27
500.00
卖出
上述股票买卖的相关方及其相关近亲属已就其于自查期间内买卖法尔胜股
票事宜分别出具相关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张琴娣出具的说明,张琴娣未参与法尔胜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在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前,其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信息,从未有
任何人员(包括近亲属)向其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买卖法尔胜股票,其股票交易
行为是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
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江、周津如、张炜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周建松出具的说明,周江、周津如、张炜、周建松未向包括张琴娣在内的任
何人提供任何关于法尔胜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提出过任何关于买卖法尔胜
股票的建议。
2、根据吴研出具的说明,吴研未参与法尔胜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在本次
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前,其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
向其及其亲属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买卖法尔胜股票,其股票交易行为是独立和正
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
交易行为。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各方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机构存在以下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名称
买卖日期
股份变动情
况(股)
变动
方向
身份
北京隆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隆
翔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19-08-30
160,000.00
卖出
摩山保理部分高管
人员的持股平台
2019-09-09
1,000,000.00
卖出
2019-09-10
1,000,000.00
卖出
上述股票买卖的机构已就其于自查期间内买卖法尔胜股票事宜出具相关说
明,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北京隆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隆翔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隆
翔3号基金”)出具的说明,隆翔3号基金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前,从未知
悉或探知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隆翔3号基金泄露相关信
息或建议买卖法尔胜股票,隆翔3号基金的股票交易行为是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
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内
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
基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说明,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法尔胜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
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法尔胜股票的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在核
查期间买卖法尔胜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其买卖法尔胜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
易的法律障碍。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盖章页)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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