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2-03 10:11:27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87 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413号),要求公司在2020年2月1日之前披露对该《问询函》的回复。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受疫情影响,根据国务院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2月3日开市,故无法于2月1日前披露对该《问询函》的回复。同时由于放假时间调整及防疫工作安排,回复工作有所调整。为确保回复内容准确完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许可,公司对该《问询函》延期回复。延期回复期间,公司将继续组织协调推进《问询函》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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