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1-11 07:02:23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42 次
文 | 钟芸 中期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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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为大众所熟知并广泛参与的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更为小众,未来的发展空间值得期待。同时由于期货市场的特殊性,要求市场参与者有较高的专业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普通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投资难度较大。
而公募基金以其资金独立托管、信息披露公开透明、投研能力强、投资组合风险分散等特点,成为中国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力量。以《基金法》(2012年修订)为基石的“一法六规”法律和规则体系,用“规则先行”的前瞻眼光,构建了基金行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本运作框架,包括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管理、销售管理、公司管理、高管管理、托管管理等基本架构。规则领先于实践,为基金行业后续发展引领了方向。
对于期货市场而言,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募基金的加入,将有利于丰富和优化市场投资者结构,提升市场流动性,减少无序投机,培育更为健康的市场秩序。而对公募基金而言,在“大资管”时代,参与期货市场进行资产配置,也是面对监管新常态和行业新常态,丰富自身产品线,提升专业竞争力的重要一步。
公募基金产品投资期货等衍生品的相关规定
(一)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
2019年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同日,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试行)》。指引的出台,标志着除专门投资期货的基金品种之外,其他非货币基金的基金产品也可以以风险对冲为目的,适当加入信用衍生品工具,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明确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以风险对冲为目的;第二,明确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第三,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加强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第四,要求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信用衍生品的相关情况;第五,明确规定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第六,强化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第七,明确老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应当依法履行适当程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试行)》就投资于信用衍生品的公募基金的产品估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可以委托基金业协会引入的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估值服务。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做好公开披露工作,基金管理人和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估值中性和动态性原则,确定信用衍生品公允价值,并根据市场环境和交易机制等变化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基金管理人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种信用衍生品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改变估值技术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指引还对该类产品公允价值的确定、会计处理的细则提供了参考。
(二)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
2014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该指引作为公募基金试水投资期货市场的开端,旨在打通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引入机构投资者参与商品期货市场投资,增加商品期货市场的流动性。该指引主要就公募基金以商品期货ETF形式参与期货投资进行了规定,商品期货ETF也成为目前公募期货基金的主流产品模式。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商品期货 ETF 的定义。以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为主要策略,以跟踪商品期货价格或价格指数为目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第二,产品方案的审批。方案应当经证券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论证通过;第三,投资比例要求。持有所有商品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110%,同时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少于80%;商品期货 ETF 联接基金财产中,目标商品期货 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2013年9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该指引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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