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远致0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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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远致0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第五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时间:2020年01月07日 16:21:36 中财网
原标题:18远致0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第五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初始交易金额为 6,300 万元,质押标的证券
为雪莱特(002076),交易时股份性质为 2500 万股流通股,融资利率为 6.2%/年,
期限为 1 年,付息方式为按季付息。
因柴国生未按时履行购回义务,且后期也未按时支付融资利息,构成实质性
违约。为保障公司权益,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2019 年 8 月 19 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3 民初 1137 号判决书,内容如下:
1)被告柴国生应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融资款本金人民币 6300 万
元;
2)被告柴国生应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融资利息(以本金 6300 万
为基数,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6.2%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3)被告柴国生应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本金 6300 万
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16 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4)被告陈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原告有权就柴国生持有的雪莱特股票 3300 万股(证券代码为 002076)拍卖
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涉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现案件处于二审待开庭阶段。
2.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开晓胜股权质押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8)粤 03
民初 2575 号)]
(1)受理时间:2018 年 7 月 10 日
(2)受理机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原告: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被告:开晓胜
(5)诉讼标的:7,800 万元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6)案由及进展:2017 年 9 月 20 日,万和证券与开晓胜签订《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初始交易金额为 7800 万元,质押标的为盛运环保(300090),
交易时股份性质为 1900 万股限售股,融资利率为 6.5%/年,期限一年,按季付息。
因开晓胜未按时足额付息,且其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质押标的证券上市公
司盛运环保处于债务重组阶段,构成实质性违约。2019 年 1 月 30 日,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 03 民初 2575 号判决书,内容如下:
1)被告开晓胜应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融资款本金人民币 7800 万
元及融资利息(违约金以拖欠的融资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6.5%,自 2018 年
03 月 11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22 日止,并扣减已经扣划的利息人民币 10507.04
元);
2)被告开晓胜应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回购证券违约金(违约
金应以拖欠的融资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18 年 4 月 3 日起
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原告对被告质押给原告的 1900 万股盛运环保证券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在被告开晓胜不能清偿判决第 1、2 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2019 年 9 月 12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
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为(2019)晋 01 民初字 572 号)]
(1)受理时间:2019 年 7 月 2 日
(2)受理机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3)原告:金驼药业
(4)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5)诉讼标的:5,000 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
(6)案由及进展:万和证券接受金驼药业委托,成立了“万和证券臻和 7 号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该资管计划产品类型为被动管理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标的主要为固定收益类品种、货币市场工具及金融产品。资管计划持有“17 永泰
能源 MTN002”中期票据 50 万张,票面总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2018 年 7 月 30
日,“17 永泰能源 MTN002”中期票据未能按约兑付,构成实质违约。
2019 年 7 月 2 日,金驼药业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列永泰能源为
被告,要求被告永泰能源向资管计划支付票据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违约金等费用。万和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目前案件处于一审待开庭阶段。
三、
诉讼、仲裁对
发行人
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情况的涉案金额合计为 24,100 万元,占公司截至 2018 年经审计合
并净资产的比例为 1.21%,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的合并净利润的比例为 17.5%,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受托管
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
“
1
8
远致
1
”
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
时向上述债券持有人发布后续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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