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1-06 20:03:1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70 次
上海证券交易所: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已于2019年10月14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19年12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921号文注册同意。
本次发行拟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中金公司已经得到战略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中金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对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中金公司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中金公司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9年3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上市相关承诺及提出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的议案》、《关于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以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19年3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提交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进行审议,包括:《关于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上市相关承诺及提出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的议案》、《关于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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