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26 13:19:31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00 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等重要条款及其附件重要条款进行变更。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关于核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京证监许可[2019]76号),北京证监局核准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上述重要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自上述批复核准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将根据该批复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12月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同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附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一、公司章程变更以下条款:
1、第十二条变更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以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2、第二十六条变更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3、第二十七条变更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第二十八条变更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第五十条变更为: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和公司战略性股权投资下法人机构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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