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29 10:34:07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47 次
编者按
3月26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主办的“数字经济时代的贸易与竞争”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此次研讨会聚焦数字经济时代贸易和竞争的前沿问题,汇集国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就相关话题展开深入研讨。本版将此次会议的精彩发言予以摘编,以飨读者。
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时建中
当今的数字经济呈现出经营平台化、经营行为数据化、平台生态化等特征,数字经济带来了动态竞争、跨界经营等问题。同时,国际化成为贸易和竞争共同的态势,二者的边界变得模糊,并且由于竞争法的域外管辖,二者开始进行相互作用。同时,我国大数据的法治建设目前仍处于滞后状态,缺少专门立法、数据开放标准不统一、数据平台竞争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产业的发展。在这一背景下,研究数字经济时代的贸易和竞争问题尤为必要。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付文飙
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新问题,这些都是市场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的问题。对于数字经济时代的贸易和竞争,要着重考虑竞争政策、法律衔接、评价标准和国际化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竞争政策,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竞争中立”概念,同时在刚刚结束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9年会”中,竞争中立作为专门的议题进行讨论,可见竞争中立原则的重要性,坚持“竞争中立”原则将影响到各个行业领域中的竞争与创新。二是法律的调整与衔接问题,包括《反垄断法》的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电子商务法》配套法规的出台以及竞争制度的设立等。三是评价标准差异化的问题,如对数字经济的平台经营模式与对传统经营模式的监管如何区别。四是国际化问题,数字经济具国际化的特性,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经验可以为我国所借鉴,但需要我国结合自身国情及发展实际予以内化。
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与创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晓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法学院副院长 孟雁北 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阿里研究院院长 高红冰 滴滴出行法律政策研究院创始院长 郝作成
数字经济是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互联网经济、大数据经济、云计算等都是数字经济的典型形态。数字经济的特点之一是网络的外部效力,垄断性非常强。即便如此,在数字经济时代竞争与创新仍然十分重要。竞争政策如何应用于数字经济时代以及假设问题存在又如何进行调整,应是目前我国学术界及执法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对于数字经济时代竞争和创新的关系,应从三个方面进行思考。一是关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条款如何处理创新与竞争的关系,这需要从立法目的角度对创新与竞争关系进行重新梳理。二是关于数字经济时代背景的特点,由于数字经济的运行是由技术来支撑的,随着数字经济的运行,技术领域中竞争和创新的关系也会发生变化。三是在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的形势下,应如何看待创新与竞争的关系,何种商业模式创新会受到竞争法的保护?以德国法为例,确定一个商业模式创新是否达到法律保护的界限,需要看是否有利于整体商业道德、社会利益,通过立法予以保护的同时也要为商业竞争预留出空间。
大量现实案例表明,我国应“鼓励创新,谦抑执法,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数字经济扩大了消费者需求,促进商业、制造业转型,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同时促进大众创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当今数字经济的特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高频度创新,创新企业不断涌现与被颠覆,企业面临生死竞争;二是金融科技对金融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三是新兴产业更迭速度非常快,动态竞争成为新常态。我国对数字经济应实施鼓励创新、谦抑执法的竞争政策,应当推动国内企业大量参与国际竞争,获取全球数据,参与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在促进竞争和鼓励创新的立足点下,我国对数字经济下的新产业、新业态应增强执法、监管的审慎性和包容性。
数字经济发展很快,涉及的利益较为复杂,如何把握竞争政策,国家及相关部门、企业都需要仔细考量。在数字经济下,企业经营的“平台化”与传统交易不同,传统交易多是双方的,平台交易则是线上多方交易。企业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横向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如何正当使用他人的数据,如何正当使用、收集用户的数据?纵向上如何将线上线下两个市场结合成一个市场?在内外关系上,如中美贸易摩擦的核心是双方科技创新竞争能力和内部市场活力的比拼,而竞争政策能否落到实处很重要。此外,国家评价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发展潜力,不仅看其创新能力或竞争能力,还看其是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广大人民福祉作出有益的贡献。
数字经济时代下规制垄断协议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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