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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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3号)的核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1,7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1,7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不含税)和保荐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到位资金为人民币1,688,489,528.26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2月23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9)第110ZC0279号《验资报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当前账户余额合计1,688,489,528.26元(含部分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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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公司就上述专户1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日,公司就上述专户7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为便于区分,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工行)”、“《三方监管协议》(中行)”)。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将尽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就其他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三方(或多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工行)的主要内容
甲方: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11021729200144865,截至2019 年12月20 日,专户余额为1,298,489,528.2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详见下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除承销费(不含税)外的发行费用的支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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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樯(身份证号:331002198306102517)、申雪明(身份证号:110108198711249725)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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