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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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证 50 股指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
第四条 本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和发布的上证 50 指数
第五条 本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 300 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六条 本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七条 本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 0.2 指数点,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为 0.2 点的整数倍
第八条 本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是指 3 月、6 月、9 月、12 月
第九条 本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条 本合约的交易代码为 IH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 5% 的,本合约进入 12 分钟的熔断期间,熔断期间暂停交易,不接受指令申报和撤销。熔断期间结束后进入 3 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 7% 的,或者本合约收市前 15 分钟内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 5% 的,本合约暂停交易至当日收市
(五)本合约最后交易日第二节交易时间内不适用熔断制度。第一节交易结束时本合约处于熔断期间或者暂停交易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直接进入 3 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指令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涨跌停板幅度随即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10%
到期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20%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二十一条 本合约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一)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 1200 手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 10 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 25%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1 月 2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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