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26 10:39:38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17 次
为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现将《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3〕35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27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厦府办〔2015〕114号),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应符合《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厦府办〔2015〕182号)的认定标准,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与备案。
第三条 符合政策规定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1.《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原件,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金设立、投资进展以及期满清算等情况);3.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4.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未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5.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注册资本证明、首期出资额证明(如验资报告等),首期出资即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
申请享受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2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300万元(注册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享受第四、五、十条奖励的除外)。
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两份,可提供复印件,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骑缝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第四条 开办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享受厦府办〔2015〕114号文规定的开办奖励,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资金到位证明;2.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3.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章程;4.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
申请开办奖励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含注册在区内、实际经营在区外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的统计口径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市及其他地区开展的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之和。
第五条 投资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享受厦府办〔2015〕114号文规定的投资奖励,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资金到位证明;2.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3.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章程;4.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5.上一年度已申请投资奖励的对我市股权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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