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28 23:11:35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77 次
各个移民国家是如何界定“税收居民”身份的?
一、美国
根据美国税法规定,美国的居民纳税人是指:
a.美国公民;
b.具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居民,包括:具有永久居留权者,如绿卡持有者;持E身份的居民;持H身份的居民;三年内在美国累积超过183天者(非美国移民,但有美国收入)。
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全球所取得的收入皆须申报,如:工资薪金,佣金,酬金,股票购买选择权,利息,股息,合伙分红,资本利得分红,退休金收入,失业补偿金收入等。
二、加拿大
通常情况下,个人居住在加拿大即被作为税收居民(事实居民)或者被认定为税收居民。根据加拿大税法,在判断税收居民身份时,需要考虑个人的整体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实,例如是否在加拿大具有固定的、通常的、习惯性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
其次,“法定条款”在确定个人税收居民身份方面也十分重要。例如,在某课税年度内在加拿大居住183天以上的,通常认定为加拿大的税收居民。
三、澳大利亚
就自然人而言,账户持有人可以根据澳大利亚税务办公室公布的《税务指南》判断其是否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
澳大利亚税法层面上的居民,与个体是否有澳大利亚国籍无关。相关法律对不同情形下的身份判断做了规定,例如,个人在某一课税年度在澳大利亚居住半年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
四、塞浦路斯
如果一个人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度在塞浦路斯停留183天以上,则这个人即为塞浦路斯的税务居民。
此外,如果一个人满足"60 天规则", 则这个人也可被视为在塞浦路斯的纳税居民。
"60 天规则" 适用于下述情形的个人:
1、没有在其他任何国家累计停留超过183天;
2、不是其他任何国家的税务居民;
3、在塞浦路斯至少逗留60天;
4、在塞浦路斯做生意,或受雇于塞浦路斯,或在塞浦路斯纳税居民企业任职,并且在该纳税年度内,生意、受雇或在塞浦路斯纳税居民企业任职状态未终止;
5、维持(拥有或租赁)在塞浦路斯的永久住所。
上一篇:上一篇: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换锚”在即,银行怎么看、怎么干?一起来听有关负责人怎
下一篇:下一篇:减税降费为特色产业“加码” 产业集聚壮大区域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