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28 19:59:15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74 次
4 沼 气 站
4.1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4.1.1 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居民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远离居民区,且应满足卫生防疫的要求;
2 宜靠近沼气发酵原料的产地,用于民用的沼气工程应根据用气区域分布特点选择合理的站址,用于发电上网的沼气工程应靠近输供电线路;
3 宜选择在岩土坚实、抗渗性能良好的天然地基上,并应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
4 宜具有给排水、供电条件,对外交通方便;
5 不应选择在架空电力线跨越的区域;
6 站内露天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2 站区总平面布置应按生产区和生产辅助区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应布置预处理设施、厌氧消化器、净化设施、储气设施和增压机房、发电机房、泵房等;
2 生产辅助区应布置监控室、配电间、化验室、维修间等生产辅助设施和管理及生活设施用房等。
4.1.3 站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站内各种设施功能和工艺要求,结合地形、风向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紧凑;
2 生产区应布置在辅助区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 增压机、发电机等主要噪声源厂房宜低位布置;
4 生产区、辅助区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5 应便于施工和运行维护。
4.1.4 厌氧消化器应分组布置,厌氧消化器之间及厌氧消化器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间距应能满足检修和操作的要求。
4.1.5 湿式气柜或膜式气柜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表4.1.5 湿式气柜或膜式气柜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按相邻建(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厌氧消化器外壁、气柜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 气柜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
4.1.6 干式气柜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1.5的规定增加25%;带储气膜的厌氧消化器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1.5的规定执行。
4.1.7 带储气膜的厌氧消化器与气柜及各气柜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设备较大直径的1/2。
4.1.8 当站区沼气工艺管路及设备需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放散装置的火炬和放散口应设置在站内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2 火炬或放散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 火炬或放散口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4 封闭式火炬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1.8的规定减少50%。
表4.1.8 火炬或放散口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
4.1.9 秸秆堆料场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表4.1.9 秸秆堆料场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
4.1.10 净化间、沼气增压机房等甲类生产厂房、气柜及秸秆堆料场与架空电力线路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4.1.11 沼气站内各类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12 沼气站区的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高差,做到工艺能耗低、土方平整和排水畅通。
4.1.13 沼气站内应设置消防通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沼气站宜设置环形通道,并应设置车辆行驶方向标志。消防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14 沼气站周围应设置围墙,高度不宜小于2m,且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宜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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