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26 09:28:4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18 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4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知识产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一、宝鸡市金台区赵某销售侵犯“西凤酒”等酒类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1月,宝鸡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将宝鸡市金台区品运烟酒商行赵某涉嫌销售侵犯“西凤酒”等酒类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移送至金台区市场监管局处理。经市场监管局查明:赵某自2018年8月开始,以17580元多次购进“西凤酒”“五粮液”“茅台”“剑南春”“国窖1573”白酒共计162瓶,已销售10瓶,依法扣押152瓶,违法经营额为37250元。经依法鉴定,被扣押白酒均为侵权产品。金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没收尚未销售的白酒152瓶并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二、宝鸡市眉县齐镇文革装饰建材门市部销售侵犯“立邦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5月5日,眉县李某投诉,称其从眉县齐镇文革装饰建材门市部购买了4桶假冒“立邦乳胶漆”,眉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4桶“立邦牌”乳胶漆系假冒商标产品。经查实,2018年7月14日,当事人从西安建材市场购进该批乳胶漆10桶,销售额共计2940元,共获利14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详细情况。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
三、西安市新城区肖某销售侵犯“特步(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锦绣国际商贸城A座1楼T1排25号商铺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肖某从河北购进标有“特步(图形)”标识的运动鞋800双,已销售90双,无法说明商品的提供者。经委托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运动鞋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710双并处以6万元罚款。
四、宝鸡市金鸿泰工矿物资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12月11日,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举报对宝鸡市金鸿泰工矿物资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49个规格型号、共587套涉嫌侵权轴承,每套轴承包装盒上都标注“SKF”注册商标。经查,该物资公司于2018年7月从推销商手中购得这批商品,但尚未销售。经商标注册人鉴定,该批轴承产品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侵权轴承货值金额1万元。该物资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物资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上述侵权轴承并处以1万元罚款。
五、渭南市大荔县党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7月,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渭南市大荔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大荔县西城街道办马家巷西口对面党某销售侵犯得力注册商标专用权彩色长尾票夹1#、2#、3#、4#、5#、6#6种产品。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疑似侵权彩色长尾票夹229盒,并予以扣押。经鉴定,该批商品均为侵权假冒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大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没收扣押的侵权物品并处以5000元罚款。
六、延安万历药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5月15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延安万历药业公司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假冒“甲正王”腋用冷敷凝露产品共2100盒,销售单价3.2元,销售金额6720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延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召回已经销售的侵权“甲正王”腋用冷敷凝露,并处以1万元罚款。
七、西安丹迪食品有限公司礼泉生产基地商标侵权案
2019年10月17日,礼泉县市场监管局对西安丹迪食品有限公司礼泉生产基地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库房内发现标有“猴菇饼干”字样的产品外包装箱760个、产品包装盒1920个。经查,“猴姑”商标属于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的饼干上使用“猴菇”字样,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礼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库房存留的侵权外包装箱、包装盒,并处以1万元罚款。
八、“联锁生态护坡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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